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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兴发:关于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07

中电兴发:关于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298      证券简称:中电兴发      公告编号:2021-026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

    股东束龙胜先生及其北京鑫诚鸿达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束龙胜先生
及其一致行动人北京鑫诚鸿达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鑫诚鸿达”)分别持有本公司股份55,050,726股和36,720,936股(分别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为7.96%

和5.31%)。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6 日收到公司股东束龙胜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鑫诚

鸿达《关于计划减持公司股票的告知函》,告知函主要内容为:束龙胜先生及鑫诚
鸿达计划自本公告披露日起15 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本公
司股份不超过13,830,000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且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不
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减持期间如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持股数量变
化,则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现将具体减持计划公告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截止 2021 年 5 月 6 日,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有公司股份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束龙胜                55,050,726.00              7.96%

 北京鑫诚鸿达网络科技合伙      36,720,936.00              5.31%

    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91,771,662.00              13.27%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自身资金安排;

    2、减持期间及方式:自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
持;减持期间如遇买卖股票的窗口期限制,应停止减持股份,减持实施期间相应顺延;
    3、股份来源、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束龙胜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鑫诚鸿达本次拟减持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或非公开发行认购股份,年度内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其分别持有公司股份的 25%。本次计划减持数量合计不超过 13,830,000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且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比例不超过本公司总股本的 1%。

    4、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二)承诺履行情况

    1、作为公司董事,束龙胜先生承诺:“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截止目前,束龙胜先生和北京鑫诚鸿达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一直严格履行上述各项承诺,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2、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束龙胜先生和北京鑫诚鸿达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束龙胜先生及一致行动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的不确定性。束龙胜先生及一致行动人将依据计划进展情况按规定进行披露。

    2、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束龙胜先生和北京鑫诚鸿达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束龙胜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北京鑫诚鸿达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的《关于计划减持公司股票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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