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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298 深市 中电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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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兴发: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11


证券代码:002298    证券简称:中电兴发    编号:2018-101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束龙胜先生《关于计划减持公司股票的告知函》,告知函内容为:束龙胜先生计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626万股(减持比例不超过本公司总股本的2.36%,且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比例不超过本公司总股本的2%),符合相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束龙胜先生持有公司102,708,726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4.85%,通过芜湖市鑫诚科技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36,720,936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5.31%,合计持有公司139,429,66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0.16%,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其中,束龙胜个人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25,677,182股,本次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36%(且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比例不超过本公司总股本的2%)。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束龙胜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或非公开发行认购股份;


    3、减持期间及方式:自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比例不超过本公司总股本的2%);减持期间如遇买卖股票的窗口期限制,应停止减持股份,减持实施期间相应顺延;

    4、减持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束龙胜先生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1,626万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其自身持有公司股份数的15.84%,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36%;

    5、减持价格:按照大宗交易转让价格执行。

  (二)承诺履行情况

    1、2015年4月9日,资产重组时束龙胜先生承诺如下:(1)公司本次资产重组发行取得的新增股份的锁定期为自本次交易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2)本次交易前束龙胜、芜湖市鑫诚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交易完成后12个月内不转让;(3)本次交易完成后,束龙胜没有放弃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计划;(4)在本次交易完成后36个月内,束龙胜及其一致行动人芜湖市鑫诚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若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保证减持后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与瞿洪桂所持的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的差额不低于本次交易完成时双方的比例差额11.92%(含瞿洪桂放弃表决权的10%比例)。

    截至2018年8月28日承诺到期,束龙胜已严格履行上述承诺,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2、作为公司董事,束龙胜先生承诺:“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截止目前,束龙胜先生一直严格履行上述各项承诺,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3、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束龙胜先生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束龙胜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的不确定性。束龙胜先生将依据计划进展情况按规定进行披露。

    2、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束龙胜先生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后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束龙胜先生出具的《关于计划减持公司股票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