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发行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关于进
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首次公开发行A股,本次网下发行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实施。请参与网下
发行的询价对象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认真阅读本公告及《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2009 年修订)。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理性投资,认真阅读本公告及同日刊登的《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重要提示
1、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博云新材”)
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2,7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839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
股份拟在深交所上市。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
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同时进行。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承销商”或“海通证券”)作为本次发行
的保荐机构,将分别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和深交所交易系统实施本次发
行。
3、本次发行股份总量为2,700万股,其中网下发行数量为540万股,占本次
发行总量的20%;网上定价发行数量为2,16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80%。本次
发行股票申购简称为“博云新材”,申购代码为“002297”,该申购简称及申购
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
4、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工作已于2009 年 9 月 15 日完成。根据初步询价
情况,经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一致,最终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10.80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及有效报价情况为:
(1) 49.09 倍(每股收益按照2008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 37.24 倍(每股收益按照2008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初步询价报价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的所有有效报价对应的累计拟申购
数量之和为 181,070 万股,为本次网下发行股数的 335.31 倍。
5、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拟募集资金数量为 19,468.05 万元,若本次发行成功,
发行人实际募集资金数量将为 29,160 万元,超出发行人拟募集资金数量
9691.95 万元,该部分资金的使用安排等相关情况于2009 年 9 月 17 日在《湖
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招股说明书
全文可在巨潮网站(www.cninfo.com.cn)查询。
6、网下发行的重要事项:
(1)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指申报价格≥ 10.80 元的报价)的配
售对象,方可参与网下申购。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应按初步询价报价时有效
报价对应的申购数量参与网下申购。
(2)本次网下发行申购缴款时间为:2009 年 9 月 18 日(T 日,周五)9:30~
15:00。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应及时、足额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网下发
行资金专户划付申购款,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银行账户信息表附后。参
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应在划款备注栏注明该笔申购资金的资金明细账户及新
股代码,备注格式为“B001999906WXFX002297”。
申购资金有效到账时间为2009年 9 月 18 日(T 日,周五)当日15:00之
前,T日15:00之后到账的均为无效申购。请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注意资金到
账时间。
(3)不同配售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应于发出申购资金划付指令后与其托管
银行进行有效确认,督促其托管银行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实际划拨资金的
有效配售对象名单,若申购资金不足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账,没有包括在名单
中的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若其托管银行未能及时提供名单,且申购资金不足或
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账,则共用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的申购全部无效。
(4) 在划拨申购资金当日,配售对象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查询资金是否到账。共用备案账户的配售对象若无法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查询资金
到账情况的,应及时与其托管银行确认。因配售对象未能按照上述规定确认其申
购资金足额到账所致后果由配售对象自负。
(5) 主承销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实际划拨资金有效配售对象
名单确认最终有效申购。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主承销商
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6) 配售对象的获配股票应自本次网上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锁定3个月。
7、网上发行重要事项:
(1)本次网上申购时间为:2009 年 9 月 18 日(T 日,周五)9:30~
11:30 、13:00~15:00。
(2) 参与本次网上申购的单一证券账户申购委托不少于 500 股,超过 500
股的必须是 500 股的整数倍,但不得超过 20,000 股。
(3)持有深市证券帐户的投资者均可参与网上申购,但参与了本次网下初
步询价的配售对象及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若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网下发行申购
和网上发行申购的,网上发行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投资者参与网上发行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帐户,每一证券帐户只能申购
一次。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
相同的多个证券账户参与本次网上发行申购的,或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本次网
上发行申购的,以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
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8、本公告仅对本次股票发行的事宜扼要说明,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欲
了解本次股票发行的一般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于2009 年 9 月 10 日《证券时
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日报》上的《湖南博云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全文
及相关资料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巨潮网站(www.cninfo.com.cn)查询。
9、本次发行股票的上市事宜将另行公告。有关本次发行的其他事宜,将在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释 义
在本公告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公告中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博云新材 指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指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
指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2,7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之行为
网上发行
指本次发行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
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2,16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
(A 股)之行为
网下发行
指本次发行中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
网下向配售对象采用定价方式发行540万股
人民币普通股(A 股)之行为
询价对象
指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中界定的询价
对象的条件,且已经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
机构投资者
配售对象
指询价对象所管理的自营业务或证券投资产品(主
承销商的证券自营账户、与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具有
实际控制关系的询价对象管理的配售对象除外)
投资者
指持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
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有效申购
指符合本公告中有关申购规定的申购,包括按照
规定的程序、申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一致、及时足额
有效缴付申购款、申购数量符合有关规定等
网下发行资金专户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行银行资金账户
T 日
指定价后,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申购的配售对象按其
有效报价数量缴付申购资金和本次网上发行申购
股票的日期,即 2009年 9 月 18 日(周五)
元 指人民币元一、 初步询价结果及定价
在2009年 9 月 11 日至2009年 9 月 15 日的初步询价期间,发行人和主承
销商对所有询价对象发出邀请。截至2009 年 9 月 15 日下午15:00,主承销商
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收到经确认为有效报价的 146 家询价对象统
一报价的 619 个股票配售对象的初步询价报价信息。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考虑发行人有效募集资金需求、
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10.80 元/股。确定方法为:对配售
对象的有效报价对应的拟申购数量按报价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累计,相同价格
的将按数量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累计,当累计有效报价对应的拟申购数量等于或首
次超过 540 万股 335.31 倍时,按上述有效报价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数量的最低
价格确定本次发行价格。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1、股票种类: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1.00 元。
2、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总量为2,700万股,其中网下发行数量为 540 万股,占本次发
行总量的20%;网上发行数量为 2,16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80%。
3、发行价格:通过初步询价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10.80 元/股,此价格对
应的市盈率为:
(1) 49.09 倍(每股收益按照2008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 37.24 倍(每股收益按照2008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4、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日 期 发行安排
T-6 日
(2009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