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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294 深市 信立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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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立泰:关于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完成非交易过户暨回购股份处理完成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12

信立泰:关于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完成非交易过户暨回购股份处理完成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294        证券简称:信立泰        编号:2024-034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完成非交易过户

          暨回购股份处理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2 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于 2024 年 1 月 8 日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详见 2023 年 12 月 23 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的《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等相
关文件,以及 2024 年 1 月 9 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根据有关要求,现就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及数量

    (一)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均来源于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已回购的人民
币普通股(A 股)股票,即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8 日至 2022 年 7 月 26 日期间回
购的股份 23,457,523 股。回购股份的实际用途与回购方案的拟定用途不存在差异。

    (二) 2021 年 7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20,000万元(含)。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33 元/股(含)。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
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2021 年 9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回购股份金额的议案》,将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由“不低于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调整为“不低于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40,000 万元(含)”。
    2022 年 1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回购股份金额的议案》,将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由“不低于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40,000 万元(含)”,调整为“不低于人民币 50,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70,000 万元(含)”。

  (具体内容详见分别于 2021 年 7 月 26 日、2021 年 7 月 29 日、2021 年 9 月 7 日、2022
年 1 月 29 日登载于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回购报告书》、《关于增加公司回购股份金额的公告》等。)
    (三) 截至 2022 年 7 月 25 日,本次股份回购期限已届满。公司累计通过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23,457,523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2.10%,最高成交价为 30.19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20.88 元/股,成交总金
额为 60,201.40 万元(不含交易费用),实际回购时间区间为 2021 年 7 月 28 日
至 2022 年 6 月 14 日。公司回购符合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 2022 年 7 月 26 日登载于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二、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认购及股份过户情况

    (一)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认购情况

    根据《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规定,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以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股东大会决议日的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交易均价的 80%或回购成本价孰高作为受让价格,即 25.66 元/股。员工持股计划实际认购资金为 60,192.00 万元。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及其他通过合法合规方式获得的资金,公司不存在向员工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形,亦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等安排。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涉及杠杆资金。

    公司全部有效存续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参与人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实际认购份额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拟认购份额一致。
    (二) 股份过户情况

    2024 年 7 月 1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
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公司股票 23,457,523
股已于 2024 年 7 月 9 日以非交易过户形式过户至公司开立的“深圳信立泰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专户,过户数量占公司总股本 2.10%,过户价格为 25.66 元/股。

    根据《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不超过 48 个月,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并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至满 12 个月、24 个月、36个月后分三期解锁,最长锁定期为 36 个月,每期解锁的标的股票比例依次为50%、30%、20%。存续期满后,员工持股计划终止,也可由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提请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延长。

    三、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的认定

    (一)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具体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且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未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安排。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以上持有人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关联关系。除上述情况外,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均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的相关安排。持有人会议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且本次持股计划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较为分散。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对公司的持股比例较低,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监事会审议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董事、监事均将回避表决。

    4、本员工持股计划在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参与对象的交易的相关提案时回避表决。

    (二) 与已存续的员工持股计划的关系

    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已实施完毕。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尚处于存续期,截至 2024 年 6 月,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已全部届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尚持有公司 4,375,878 股。

  (具体内容详见 2024 年 6 月 18 日登载于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各期员工持股计划保持独立管理,各期员工持股计划之间独立核算,本员工持股计划与以往员工持股计划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公司各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持上市公司权益不予合并计算。

    四、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
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
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不涉及股份支付,无需进行额外会计处理,不影响公司经营业绩。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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