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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立泰:关于调整公司回购股份用途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29

信立泰:关于调整公司回购股份用途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294        证券简称:信立泰          编号:2020-097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回购股份用途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7 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回购股份的用途进行调整,由原计划“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作后期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其中回购股份的 30%拟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回购股份的 70%拟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调整为“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作后期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除此外,其他内容均不做变更。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前期回购股份方案简介

    1、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5,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50,000 万元(含),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2 元/股(含),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根据最高回购规模、回购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22,727,272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2.17%。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作后期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其中回购股份的 30%拟用于股权激励
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回购股份的 70%拟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2、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2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议案》,将回购股份的价格由不超过人民币 22 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 30 元/股(含)。
  (具体内容详见分别于 2019 年10 月 8 日、2019 年 10 月18 日、2020 年 6 月 24日登载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回购报告书》、《关于调整公司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二、前期回购股份方案的实施情况

    截至 2020 年 10 月 5 日,本次股份回购期限已届满。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
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17,503,178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1.67%,最高成交价为 29.85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16.91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32,766.36 万元(不含交易费用)。实际回购时间区间为 2019 年 11 月 12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该等股份目前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公司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比例、使用资金总额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回购金额已达回购方案中的回购金额下限,且不超过回购方案中回购金额上限。公司回购符合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具体内容详见分别于 2019 年11 月 5 日、2019 年 11 月 13日、2019 年 12 月 2日、2020
年 1 月 4 日、2020 年 2 月 5 日、2020 年 3 月 3 日、2020 年 3 月 17日、2020 年 4 月 2 日、
2020 年 5 月 7 日、2020 年 6 月 2 日、2020 年 7 月 2 日、2020 年 8 月 5 日、2020 年 9 月 3
日、2020 年 10 月 12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的相关公告。)

    三、本次调整回购股份用途的情况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结合长远发展及战略规划,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拟对
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其中回购股份的 30%拟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回购股份的 70%拟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调整为“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作后期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

    若公司未能实施上述用途,则公司回购的股份中,未使用的部分将依法予以注销,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本次回购的股份,应当按照《公司法》等规定,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除了前述事项发生调整外,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及《回购报告书》其他各事项均未发生变化。

    本次调整回购股份用途,是基于公司经营情况,综合考虑未来长远发展做出;更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员工与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进一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本次调整回购股份用途,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股东权益及本次股份回购计划产生实质性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的研发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已经实施完毕,本次回购未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亦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条件。
    《关于调整公司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已于 2020 年 12 月 27 日,经第五届
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意见

    (一)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调整回购股份用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该项决策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相关审批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2、本次调整回购股份用途,是基于公司现状及长远发展战略考虑,调整后的回购股份方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状况、研发能力、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方案合理、可行。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回购股份用途合法、合规,并具备必要性及可行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回购股份用途。

    (二)监事会发表意见如下:

    监事会认为,基于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公司对回购股份用途进行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调整回购股份用途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监事会同意本次调整回购股份用途事宜。

    五、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有关事项所发表的独立意见;

    3、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4、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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