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94 证券简称:信立泰 编号:2020-044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2 日召开第
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回购股份的价格由不超过人民币 22 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 30 元/股(含)。该回购价格上限未超过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格由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确定。如公司在回购期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份回购基本情况及回购进展
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5,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50,000 万元(含),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2 元/股(含),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个月。根据最高回购规模、回购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22,727,272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2.17%。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作后期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其中回购股份的 30%拟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回购股份的 70%拟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具体内容详见分别于 2019 年 10 月 8 日、2019 年 10 月 18 日登载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回购报告书》。)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
司股份 17,028,078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1.63%,最高成交价为 21.99 元/股,
最低成交价为 16.91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31,373.30 万元(不含交易费用)。公司回购符合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情况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为保障公司回购股份事宜的顺利实施,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拟对公司回购股份方案进行调整,将回购股份的价格由不超过人民币 22 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 30 元/股(含)。该回购价格上限未超过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格由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确定。如公司在回购期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本次回购方案的回购资金总额拟不低于人民币 25,000 万元(含),不超过
人民币 50,000 万元(含)。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30 元/股(含)的条件下,若按回购金额上限、回购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剩余资金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6,208,900 股,加上实际已回购的股份 17,028,078 股,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约为 23,236,978 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 2.22%。
公司实际已回购金额已达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下限。
公司将根据回购方案、回购实施期间股票市场价格变化情况,结合公司经营状况实施本次回购,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除了上述事项发生调整外,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及《回购报告书》其他各事项均未发生变化。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资金充足、资产负债率较低,根据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情况,公司认为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股东权益及本次股份回购计划产生实质性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的研发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亦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条件。
《关于调整公司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议案》已于 2020 年 6 月 22 日,经第五
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在回购期间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意见
(一)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该项决策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相关审批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资金充足、资产负债率较低。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是基于公司对未来发展的信心,保障公司回购股份事宜的顺利实施。调整后的回购股份方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回购定价为市场价格,合理公允。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状况、研发能力、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方案合理、可行。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合法、合规,并具备必要性及可行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二)监事会发表意见如下:
监事会认为,基于对未来发展的信心,为保障公司回购股份事宜的顺利实施,公司对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进行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监事会同意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事宜。
四、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有关事项所发表的独立意见;
3、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4、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