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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294 深市 信立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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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立泰:国联信立泰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公告日期:2017-04-20

  国联信立泰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委托人: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代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管理人: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第1页共34页

                                     目录

一、前言......3

二、释义......3

三、声明与承诺......4

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6

五、委托资产......11

六、投资政策及变更......15

七、投资主办人的指定与变更......17

八、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7

九、数据的传输和接收......21

十、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22

十一、越权交易处理......23

十二、委托资产的会计核算......24

十三、委托资产的估值......24

十四、资产管理业务的费用与税收......27

十五、信息披露义务......29

十六、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300

十七、保密......32

十八、违约责任......322

十九、法律适用与争议的处理......33

二十、其他事项......33

                                 第2页共34页

                                    一、前言

    为规范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明确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3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2]206 号,以下简称《规范》)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三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在签订本合同前,已经签署了风险揭示书及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调查表,委托人阅知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资产,但不保证委托资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管理人不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保护委托资产的安全,但不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代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2、管理人: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4、本合同: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签署的《国联信立泰1号定向资产管

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补充及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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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委托资产:指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管理人管理并由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6、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市场的正常交易日。

    7、工作日:同交易日。

    8、日:本合同存续期间内的每一自然日。

    9、T+1日:指T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0、T-1日:指T日前的第一个工作日。

    11、托管账户: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委托资产开立的专门用于保管委托资金及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12、现行法律:指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司法机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13、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致使合同不能按期完全履行或不能履行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自然力量引起的事故如水灾、火灾、地震、海啸等;2、政府的行动如颁布禁令、调整法律、法规、制度或政府征用/没收等;3、社会异常事故如战争、罢工等;4、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5、银行清算系统故障,证券交易所交易平台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如管理人、托管人交易系统和通信线路瘫痪、故障等,管理人、托管人有过错的除外。

    14、资产(或者资金、本金)安全:是指委托资产不被违法违规地挪用,在本合同项下,资产安全不具有管理人保证委托资产不受损失或者委托人取得最低收益的含义。对本合同附件或者补充协议中其他类似约定的理解均以此为准。

    15、员工持股计划:指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的《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16、信立泰: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三、声明与承诺

    (一)委托人的声明与保证

    1、委托人具有合法的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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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委托人保证以真实身份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保证提供给管理人、托管人的信息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如发生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及托管人;

    3、委托人保证并承诺委托资产的来源和用途合法,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委托资产不得为筹集的他人资金;委托人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且委托资产为筹集资金的,委托人应向管理人提供合法筹集的证明文件,且委托人不得将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混同操作,委托人不提供证明文件的,管理人有权拒绝为其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委托人保证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出的委托本身及本合同项下的内容不违反委托人与资金提供方签订的任何合同。若因委托人作出的委托及其内容直接或者间接引起委托人与资金提供方发生纠纷或者引起政府监管机构的任何监管措施,均由委托人负责协调解决,与管理人无关;

    4、委托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且不会违反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委托人已经或将会取得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

    5、委托人声明已听取了管理人指定的专人对相关业务规则和本合同的讲解,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已清楚认知委托资产投资所存在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其他风险以及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已签署了管理人制作的风险揭示书,并承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投资损失;

    6、委托人承认,管理人、托管人未对委托资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若有)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管理人或托管人的保证;

    7、委托人承诺对管理人根据投资指令从事的投资行为承担完全后果,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并处理相关纠纷;

    8、需要由证券公司代表委托人签订相关合同的,委托人需在相应投资指令中明确由证券公司代表委托人签订;

    9、委托人不是管理人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

    (二)管理人的声明与承诺

    1、管理人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从事客                                 第5页共34页

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

    2、管理人保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3、管理人已按照有关规定,指定专人向委托人披露业务资格、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提示委托人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并已通过了解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4、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5、管理人声明不以任何方式对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做出承诺;

    6、管理人如接受其股东,以及其他与管理人具有关联方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的,管理人应当按照管理人内部的有关制度规定,对上述客户的账户进行监控,并对客户身份、合同编号、委托资产净值、委托期限、累计收益率等信息进行集中保管。

    (三)托管人的声明与保证

   1、托管人具有合法的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资格;

    2、托管人承诺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地履行安全保管委托人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等职责;

    3、托管人保证根据本合同所提供的财务数据及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如该数据、报告是依据从管理人、委托人或第三方处获得的数据而编制的,则托管人保证编制过程的完整、真实、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委托人

    名称: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代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9号车公庙绿景广场主楼37层

    邮政编码: 518000

    联系人:杨健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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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0755-83867888

    1、委托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追加或提取委托资产,取得委托资产的收益和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投资收益等;

    (2)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询委托资产的资产配置、价值变动、交易记录等相关信息;监督委托资产的管理和托管情况;

    (3)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从管理人处获取委托资产管理相关业务报告、从托管人处获取委托资产托管相关业务报告;

    (4)享有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并可书面授权管理人代为行使部分因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在向管理人、托管人提供的各种资料、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管理人、托管人;

    (2)及时、足额地向管理人、托管人交付委托资产;

    (3)授权并协助托管人办理托管账户的开立、使用、转换和注销等手续,并不得将前述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4)授权并协助管理人和托管人办理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使用、转换和注销等手续,承担办理相关账户业务所需的费用,并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5)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税费,并按时、足额支付管理费、托管费,并承担因委托资产合规运作产生的其他应由委托资产承担的合理费用;

    (6)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