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全资子公司互相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全资子公司合肥禾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禾盛”)和苏州兴禾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禾源”)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互相提供担保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禾盛与兴禾源之间互相提供担保,有利于其获得业务发展所需的流动资金以支持其良性发展,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的范围之内,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的互相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全资子公司互相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张志康
彭陈
余庆兵
2021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