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禾盛新材:关于收到实际控制人刑事裁定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30

禾盛新材:关于收到实际控制人刑事裁定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290          证券简称:禾盛新材          编号:2021-070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实际控制人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9
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张伟代理律师转发的《刑事裁定书》(2021)粤刑终 939号扫描件,现将公司实际控制人张伟所涉案件二审裁定情况公告如下:

  一、一审判决情况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粤 03 刑初 487 号判决如下:
  1、被告人张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 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 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 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 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 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 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65 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 1217 万元。(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2、由公安机关依法继续追缴被告人张伟在本案强迫交易、敲诈勒索、诈骗等犯罪中的违法所得,对相关被害人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被告人张伟依法退赔;依法继续追缴被告人张伟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的违法所得,以及用于本案“套路贷”犯罪的本金并在依法赔偿被害人损失后予以没收;依法继续追缴被告人张伟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和被告人张伟本人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所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


  3、对于扣押在案被告人张伟的手机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对于已查封、冻结、扣押在案的属于被告人张伟所有的财产,依法全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本次裁定情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1)粤刑终 939 号裁定如下: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各上诉人、上诉单位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及相关申请均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其他需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中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创资产”)持有本公司股份 77,667,917 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 31.34%。

  1、质押情况:中科创资产累计质押的股份数为 77,591,217 股,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比例的 99.90%,占本公司总股份的 31.31%;

  2、冻结情况:中科创资产累计被司法冻结的股份数为 77,667,917 股,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比例的 100.00%,占本公司总股份的 31.34%。

  未来,公司存在实际控制权的变动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1)粤刑终 939 号。

  特此公告。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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