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290 股票简称:禾盛新材 公告编号:2021-049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1、公司实际控制人张伟的案件已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具体
内容详见 2021 年 6 月 1 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收到
实际控制人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2、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创保理”、“中科 创公司”)的运营资金均来源于母公司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母公司”)借款,母公司的资金来源于金融机构融资和自有资金,与控 股股东深圳市中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伟及张伟控制的上市公司体系外的 其他关联公司无关;
3、自中科创保理被查封以来,公司已向公安机关提交了母公司金融机构 融资的借款合同、相关借据、流水清单及转账凭证等证明材料。
近日,公司收到了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粤 03 民初
4451-4453 号、(2019)粤 03 民初 4467-4476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公司的诉讼
请求及法院的判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2019)粤 03 民初 4451 号案件基本情况
2019 年 11 月 13 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公司全资孙公
司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创保理”)与商业保理客户四川吉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商业保理合同纠纷。具体内容详见 2019 年 11 月15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15)。
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通知,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8
日14时30分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十七庭就商业保理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审
理。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1 日、2020 年 10 月 9 日、2020 年 11 月 14 日在《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4、2020-064、2020-079)。
1、案件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
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彬;
被告:四川吉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沙路新 89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2288736P。法定代表人:刘廷波,总经理;
(2)事实及理由
2018 年 12 月 12 日,中科创公司与吉光公司签订了《商业保理合同》(合
同编号为 ZKCBL-2018045-JGMY),约定:吉光公司向中科创公司申请保理融资业务,由中科创公司为吉光公司提供总额为人民币壹亿元的保理融资授信额度;吉光公司应按以下方式计算各笔商业保理业务项下的溢价回购款:溢价回购款=保理融资款回购款(如有)+溢价部分回购款(必有),溢价部分回购款=保理融资款金额×11%/年×保理融资期限(天)/360(天),即按年 11%标准计算溢价部分回购款;吉光公司应于各笔保理融资款发放之日起 6 个月届满之日给付下一期溢价部分金额,以此类推;吉光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给付相应款项的,应自该等给付义务届满之次日起,按应付未付款项的千分之一/日向中科创公司给付逾期违约金,直至全部应付款项给付完毕止;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签订地深圳市福田区。同日,中科创公司与吉光公司签署了《商业保理业务确认书》(合同附件
1),确认保理融资款金额为 1 亿元。上述合同签订后,中科创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7 日向吉光公司发放了保理融资款 1 亿元。但是,保理融资期限届满后,吉
光公司仅于 2019 年 6 月 18 日、19 日偿还保理融资款 2801.29 万元,溢价款 550
万元(计算至 2019 年 6 月 15 日),剩余款项至今未付,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
向中科创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判决情况
深圳中院认为,中科创公司向吉光公司所转款项可能来源于被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不能排除存在洗钱行为,具有经济犯罪嫌疑,故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当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 435959.36 元,原告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已预交,深圳中院予以退回;保全费 5000 元,由原告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中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2019)粤 03 民初 4452 号案件基本情况
2019 年 11 月 14 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公司全资孙公
司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创保理”)与商业保理客户
盈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商业保理合同纠纷。具体内容详见 2019 年 11 月 15 日
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15)。
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传票,通知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13日上午11时0分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八庭就商业保理合同纠纷一案
开庭审理。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
露了《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5)。
1、案件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
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彬
被告:1、盈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 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584091726R。法定代表人:黄付之,总经理;
2、河南迈乐加餐厅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 66-68 号金
成国际广场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0072184545XY。法定代表人:曹小停,董事长;
3、河南蔡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原阳县黄河大道与陈平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725083472109H。法定代表人:曹小停;
4、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8
号楼 6 层 1 单元 7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6835540799。法定代表人:韩
光磊,董事长。
(2)事实及理由
事实与理由:2018 年 11 月 29 日,中科创公司(保理商)与盈华公司(融资方)、
联合开元公司(保证方)签订了《商业保理合同》(合同编号:ZKCBL-2018045-YHZL),约定:盈华公司将其对迈乐加公司(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中科创公司,由中科创公司为盈华公司提供保理融资服务;本合同项下保理业务为有追索权保理业务;本协议项下中科创公司给予盈华公司的保理融资授信额度为 5000 万元;中科创公司就具体商业保理业务申请进行审核后同意提供保理服务的,双方签署具体《商业保理业务确认单》,各笔保理融资业务之保理融资金额、期限、应收账款回款账户等约定均已该等《商业保理业务确认书》约定为准;盈华公司对本协议项下各笔商业保理业务之应收账款债权负有溢价回购义务,应按下方式计算各笔商业保理业务项下的溢价回购款:溢价回购款=保理融资款回购款(如有)+溢价部分回购款(必有),溢价部分回购款=保理融资款金额×11%/年×保理融资期限(天)/360(天);盈华公司于各笔保理融资款发放之日起每 6 个月届满之日,给付下一期溢价部分金额,以此类推;联合开元公司作为本协议的保证方,承诺为盈华公司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向中科创公司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盈华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给付相应款项的,应自该等给付义务届满之次日起,按应付未付款项的千分之一/日向中科创公司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全部应付款项给付完毕止;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签订地深圳市福田区。
同日,中科创公司与盈华公司签署了《商业保理业务确认书》(合同附件一),确认转让之应收账款债权为 8680 万元,保理融资款金额为 5000 万元。随后,盈华公司向迈乐加公司送达了《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迈乐加公司向中科创公司
送达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确认函》,确认中科创公司享有原应收账款债权人所有权利和权益。而且,联合开元公司向中科创公司出具了《保证方确认函》,确认该公司对《保理合同》《商业保理业务确认书》项下盈华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2018 年 12 月 21 日,中科创公司向盈华公司发放了保理融资款 5000
万元,保理融资到期日为 2019 年 6 月 20 日。
另外,迈乐加公司注册资本为 14236.421 万元,实缴注册资本为 2069.46
万元,尚有 121669610 元注册资本未实缴到位。蔡氏公司作为迈乐加公司的股东,其依法应当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迈乐加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上述保理融资期限届满后,迈乐加公司未支付所转让之应收账款,盈华公司也未向中科创公司支付保理融资款回购款及溢价部分回购款,且联合开元公司也未对盈华公司的上述义务向中科创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上述各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向中科创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判决情况
依据民事裁定书所述,盈华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证据,中科创公司转入的款项在极短时间内通过多个公司的流转最后回流或流经中科创公司或关联公司深圳市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的账号。张伟、深圳市中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资金回转的收款人之一深圳市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均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提起公诉。
深圳中院认为,中科创公司向盈华公司所转款项可能来源于被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中科创公司及资金流转环节的企业可能存在洗钱行为,具有经济犯罪嫌疑,故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当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 328568.05 元,原告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已预交,深圳中院予以退回;保全费 5000 元,由原告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中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2019)粤 03 民初 4453 号案件基本情况
2019 年 11 月 13 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公司全资孙公
司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