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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华科技:关于购买设备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7-09-02

证券代码:002288              证券简称:超华科技              编号:2017-083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购买设备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与株

式会社三船(MifuneCorporation)签订了铜箔设备购买合同,并于2017年9月

1日收到株式会社三船寄回的经双方签字盖章的合同原件,合同成立。合同总金

额260,000万日元,合计约人民币15,782.00万元(以协议签署日2017年8月25

日日元兑人民币汇率计算)。公司本次购买的设备将用于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年产8000吨高精度电子铜箔工程(二期)”。

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通过。在募集资金到位前,上述设备采购资金公司将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设备采购合同事项涉及金额在董事长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手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株式会社三船(MifuneCorporation)

    2、注册地址:东京都江户川区鹿骨 2丁目 13番 7号(2-13-7

       Shishibone,Edogawa-ku,Tokyo,Japan)

    3、注册资本:日元1,500万

    4、注册号:0117-01-007676

    5、法定代表人:船山光太郎(Kotaro  Funayama)

    6、成立日期:1968年1月10日

    7、经营范围:垃圾焚烧成套设备安装施工、上下水道设备安装施工、印刷回路板用铜箔生产成套设备以及相关施工、电路配管、配线结构以及支撑金属结构施工、钢结构构筑物、风管安装、保温保冷施工、各种制罐加工等。

    8、董事:山下明浩、山下美树

    株式会社三船及其董事人员与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无关联关系。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买方: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卖方:株式会社三船

    1、合同标的:电解铜箔生产线、卖方设计、技术文件、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卖方确认总体技术满足合同设备性能要求,对合同设备的可靠性和完整性负责。卖方应派遣富有经验的、健康的、合格的技术人员到买方现场对合同设备进行技术指导、施工、安装、运行测试、调试和性能保证测试的技术服务。卖方应负责培训买方派遣的技术人员。

    2、合同金额:合同生产线的进口设备,技术文件,技术服务,包括培训的总价,合同总价为:260,000万日元,CIF蛇口港口交货价格(《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3、合同生效条件:合同经买卖双方中最后一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信用证开立之日起生效。

    4、付款方式:一律采用日元,通过电汇或信用证支付。

    (1)合同金额的90%即234,000万日元,由买方通过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

证支付给卖方。合同设备交货后,每批装船金额的90%买方应通过信用证支付给

卖方。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在收到合同要求的单据后即期支付。

    (2)合同金额的10%即26,000万日元,由买方通过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

支付给卖方,信用证应在合同签署后12个月内开具。其中:a、在安装完工并收

到合同要求的单据后,通过信用证支付给卖方合同金额的5%即13,000万日元;

b、在验收后并收到合同要求的单据后,通过信用证支付给卖方合同金额的 5%

即13,000万日元。

    5、交付事宜

    由买卖双方在设计联络会上对详细的交货计划进行讨论。

    6、保证条款:卖方保证提供的合同设备的技术、设备和/或设计应为合同签订时同等厂家世界先进水平。

    7、违约责任

    (1)如果由于卖方原因,合同规定的保证的技术和经济指标有一项或多项未通过性能考核,卖方应采取各种有效方法达到保证值,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此后,如果仍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规定的性能保证值,卖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买方赔偿金:赔偿费累计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5%;

    (2)如因卖方原因,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交付合同设备和技术文件(为最终文件),卖方应按照下述比例向买方支付迟交货违约金:一周内,不需缴纳违约金;延迟交货二周到十周,每周违约金为延迟交货设备金额的 0.5%;累计支付合同设备迟交货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延迟交货不足一周,但超过4天视为一周。罚款的支付不应解除卖方继续交付上述合同设备的义务。四、购买设备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自2016年下半年以来,电子铜箔行业回暖明显,市场出现锂电铜箔和标准

铜箔供应紧张的局面。在此市场环境下,铜箔市场价格上涨幅度较大。由于铜箔生产所需的技术和资本门槛高,扩产时间周期较长,预计在锂电铜箔需求的拉动下,铜箔供应短缺局面仍将持续较长时间。且在新能源汽车、汽车电子等行业快速发展的推动下,高精度电子铜箔产品的市场行情预计仍将持续。

    作为电子基材新材料提供商和印制电路解决方案提供商,在发展过程中,公司始终高度重视完善产品结构,提升产品竞争力。公司投入的“年产8000吨高精度电子铜箔工程项目”一期项目已经投产,在预期铜箔价格进入新一轮上涨周期的市场行情下,项目预计将实现较好的经济效益。公司此次购买该项目二期的设备,是公司抓住市场机遇,抢占市场先机的需要,将为公司有效增加高精度电子铜箔产能,提升市场份额奠定坚实基础。

    公司本次采购高精度电子铜箔设备属于公司经营过程中的正常采购活动,交易定价以市场价格为依据并经双方友好协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购买设备存在的风险

    1、汇率变动风险;该合同以日元定价和支付,如果日元兑人民币汇率变动较大,可能会导致公司蒙受汇兑损失。

    2、可能存在交易对方无法按照设备交付计划及时履行供货义务的风险。

    3、合同履约风险;合同双方均具有履约能力,但该合同标的较大,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因政治因素、恶劣天气、贸易限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合同不能或部分不能执行的风险。

    4、行业市场变动风险;公司所处行业在电子信息产业链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同时也受到上下游行业变动和发展的双重影响。设备投入运行后,可能存在因产品销售市场变化导致未能达成投资回报预期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经双方签字并盖章的《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株式会社三船的合同》。

    特此公告。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