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87 证券简称:奇正藏药 公告编号:2024-053
债券代码:128133 债券简称:奇正转债
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 8 月 22 日召开第
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相关工商变更
登记的议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
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本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或总裁辞任的,视为
1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
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或者本公司母公司股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但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
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
助。 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
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3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 股东会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
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 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
等事项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 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
的约定办理。 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
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
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
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
等事项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
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的约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4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会会议决议。
…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5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股份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
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公司股票。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6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
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议、财务会计报告; 计报告;
…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
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股东查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 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证券法》等法律、
7 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 行政法规的规定。
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的,适用《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
款、第四款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
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