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87 证券简称:奇正藏药 公告编号:2022-020
债券代码:128133 债券简称:奇正转债
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
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相关工商变更
登记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
公司股本变动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本事项尚需提
请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30,220,979 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30,299,130 元。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2 - 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
提供必要条件。
3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530,220,979 股,全部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530,299,130 股,全部
为普通股。 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一)公开发行股份;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4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
其他方式。 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
等事项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
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的约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5 …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
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销售
月时间限制。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6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
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
得超过 50%。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7 …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会审议通过。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1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 保;
近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8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的担保;
4、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总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资产 30%;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5、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 (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或关联人提供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
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
供反担保。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
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
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
不定期召开,出现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
9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二 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
个月内召开。 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
公司所在地监管局和深圳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