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86 证券简称:保龄宝 公告编号:2021-046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由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保龄宝”)
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上予以公告。所有议案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已依法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5 月 21 日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德州(禹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外环路 1 号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五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戴斯觉先生。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6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106,319,784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28.793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81,277,166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21.011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25,042,618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7819%。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 12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10,846,016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2.9373%。以上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
记日即 2021 年 5 月 13 日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2、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如下: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4)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228,3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40%;反对
8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78%;弃权 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54,6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573%;反对8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625%;弃权 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02%。
2、审议通过《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228,3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40%;反对
8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78%;弃权 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54,6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573%;反对8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625%;弃权 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02%。
3、审议通过《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228,3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40%;反对
8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78%;弃权 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54,6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573%;反对8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625%;弃权 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02%。
4、审议通过《2020年度财务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228,3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40%;反对
8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78%;弃权 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54,6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573%;反对8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625%;弃权 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02%。
5、审议通过《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287,0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92%;反对
2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6%;弃权 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813,3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85%;反对2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13%;弃权 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02%。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预计与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228,3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40%;反对
8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78%;弃权 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54,6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573%;反对8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625%;弃权 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02%。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228,3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40%;反对
8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78%;弃权 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54,6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573%;反对8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625%;弃权 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02%。
8、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继续申请银行融资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279,4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21%;反对
3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7%;弃权 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805,7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84%;反对3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14%;弃权 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02%。
9、审议通过《关于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228,3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40%;反对
8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78%;弃权 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54,6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573%;反对8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625%;弃权 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02%。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分别进行了述职,向股东大会提交了《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对 2020 年度本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工作情况等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了报告。
各位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全文刊登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的巨潮资讯网。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的石有明律师、王禹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 2021 年 5 月 22 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
事务所关于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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