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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联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15

世联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285            证券简称:世联行      公告编号:2022-021
                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次
会议通知于 2022 年 9 月 8 日以邮件和电话方式送达各位监事,会议于 2022 年 9
月 13 日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在公司会议室举行。会议应到监事 3 人,实际到监事3 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袁鸿昌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监事经认真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届监事会提名袁鸿昌先生、霍佳震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以上两位监事候选人将与公司职工代表选举产生的职工监事吴小薇女士共同组成第六届监事会。其中最近2年内曾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比例未超过1/2,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1/2。

  在新一届监事就任前,第五届监事会成员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监事职责。

  以上各位监事候选人的简历详见附件。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关于聘任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公告》全文刊登于2022年9月15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

                    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简历

  袁鸿昌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1年生,清华大学本科及研究生毕业,获中欧EMBA。拥有中国注册土地估价师、注册房地产经纪人专业资质。2001年加入世联行,历任华东区域副总经理、上海世联总经理、华东区域总经理。现任本公司监事会主席,任期为2019年10月9日至2022年10月8日。

  袁鸿昌直接持有本公司2,476,066股股票,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的情况。

  霍佳震先生,中国国籍,1962年生,同济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现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德国博世(BOSCH)基金讲席教授,研究与教学领域为供应链管理和企业运营管理。兼任同济大学中国科技管理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中国物流学会常务理事、上海管理科学学会理事长等。目前在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霍佳震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的情况。

    吴小薇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9年生,大学学历。2004年5月加盟世联行,历任经纪事业部人力资源部人事专员、人事主管、人力资源经理、华南区域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高级经理等职位,现担任广州地区人力行政总监。现任本公司监事,任期为2019年10月9日至2022年10月8日。


  吴小薇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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