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不断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上述事宜涉及的工商登记、章程备案手续等事项。
本次修订详情如下:
序号 涉及条款修改前的表述 涉及条款修改后的表述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亚太机电股份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法》”)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监管指
1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市公司 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制订《浙江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称“本章程”)。 规范运作》等规定,制订《浙江亚太
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本章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外:
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2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须。
股东权益所必须。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
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3 年以内不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3 年以内不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其任职期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其任职期
3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后半年内或有法律、法规、中国证
司的股份。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转
让其所持公司股份的其他情形的,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的有 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的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在买入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卖出, 证券在买入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之日起 6 个月内又买入 或者在卖出之日起 6 个月内又买入
的,由此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的,由此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
4 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 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担连带责任。 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做出决议; 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5 事务所做出决议; 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出售重大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持股计划;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十七)审议公司发生的以下交易: 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 (十七)审议公司发生的以下交易: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为计算数据;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为计算数据;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元;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元;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