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81 证券简称:光迅科技 公告编号:(2021)067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 年-2023 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健全和完善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根据中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其他相关文件的精神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制订了《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采取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或(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三)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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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四)现金分红比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二、分配原则
公司制订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时,积极听取了投资者和独立董事的意见,是在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融资环境等情况,在平衡股东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做出的统筹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保证公司长久、持续、健康经营能力。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2、未来三年内,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制度的有关规定和条件下以及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2021 年-2023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3、未来三年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未来三年,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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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5、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规划。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董事会需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调整规划并报股东大会审批。董事会需确保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规划,确保规划内容不违反《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五、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特此公告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