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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277 深市 友阿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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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阿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1年10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1-10-28

友阿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1年10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1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节、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
投资者尚未获知的重大信息,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规则等规定要求公司强制性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中国证
监会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和各控股及全资子公司(各分公司及各子公司,以下合称“下属公司”)及其负责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总部各部室、各下
属公司。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
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
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
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九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一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
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时间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的,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釆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本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
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注册地证监局,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 根据《上市规则》规定,控股子公司发生收购或出售资产、关联
交易及其他重大事件,视同上市公司行为,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公司的参股子公司按上述事项交易标的的有关金额指标乘以参股比例后,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第十五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七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
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九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季度报告的披露要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按照要求编制定期报告:

    1、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八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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