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73 股票简称:水晶光电 公告编号:(2024)036 号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长林敏先生出具的《关于亲属买卖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获悉董事长林敏先生的配
偶林映辉女士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2024 年 3 月 28 日买卖公司股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等相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林映辉女士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交易股数 交易均价 交易金额
序号 交易时间 交易方向
(股) (元/股) (元)
1 2024 年 3 月 27 日 买入 1,700 13.94 23,698.00
2 2024 年 3 月 28 日 卖出 1,700 13.95 23,715.00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林映辉女士上述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为 17.00 元人民币,计算公式为短线交易数量 1,700 股*(卖出均价13.95 元/股-买入均价 13.94 元/股)=17.00 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林映辉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在获知上述短线交易行为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公司董事长林敏先生及其配偶林映辉女士积极配合公司核查工作并采取自查自纠措施。公司对本次事项的处理和解决措施如下:
1、《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据此规定,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 17.00 元人民币已全部上缴公司。
2、经核查,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系林映辉女士操作失误导致,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情况;本次交易是林映辉女士自主行为,其未就本次买卖股票事项事前征询林敏先生的意见,林敏先生并不知晓本次交易,亦未告知林映辉女士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本次交易未发生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
林映辉女士已深刻意识到本次事项的严重性,对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林敏先生对于未能对其直系亲属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并向公司以及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今后将进一步加强学习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审慎操作,并督促直系亲属执行到位。林敏先生及其亲属将吸取本次事件的教训,承诺今后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3、公司在知悉本次事件的第一时间向林敏先生和林映辉女士再次强调了股票交易的相关规则,并要求其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后续公司将以此为戒,进一步强化培训宣导,要求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加强提示相关主体对其亲属的宣导与监督,督促相关人员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1、林敏先生出具的《关于亲属买卖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
2、银行收款凭证。
特此公告。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