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73 股票简称:水晶光电 公告编号:(2023)006 号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监事陈丹女士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买卖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获悉监事陈丹女士的配
偶杨建国先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于 2022 年 12 月 16 日、2023 年 2 月 15 日买卖公司股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杨建国先生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交易股数 交易均价 交易金额
序号 交易时间 交易方向
(股) (元/股) (元)
1 2022 年 12 月 16 日 买入 5,000 12.02 60,100.00
2 2023 年 2 月 15 日 卖出 40,000 13.35 534,000.00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杨建国先生上述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为 6,650 元人民币,计算公式为短线交易数量 5,000 股*(卖出均价13.35 元/股-买入均价 12.02 元/股)=6,650 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杨建国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在获知上述短线交易行为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公司监事陈丹女士及其配偶杨建国先生积极配合公司核查工作并采取自查自纠措施。公司对本次事项的处理和解决措施如下:
1、《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
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据此规定,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 6,650 元人民币已全部上缴公司。
2、本次短线交易系杨建国先生未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所致,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情况。本次买卖公司股票系其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未发生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
杨建国先生已深刻意识到该事项的严重性,对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陈丹女士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并向公司以及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今后将进一步加强学习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督促直系亲属执行到位,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陈丹及其亲属承诺今后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3、公司在知悉本次事件的第一时间向陈丹女士和杨建国先生再次强调了股票交易的相关规则,并要求其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后续公司将以此为戒,进一步强化培训宣导,要求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加强提示相关主体对其亲属的宣导与监督,督促相关人员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1、陈丹女士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买卖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
2、银行收款凭证
特此公告。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