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二〇二一年十月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衍生品交
易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
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货币互换等外汇衍生产品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子公司开展外汇衍
生品业务视同公司外汇衍生品业务,适用本制度。公司下属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需报母公司批准。
第四条 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外汇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基于公司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
对汇率变动的审慎判断、外币持有量的规模及资金周转等方面考虑,有效降低汇率变动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下属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
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操作。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额度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在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可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授权董事会决定单笔资产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且年
度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授权后公司开展外汇衍生交易的额度可在授权范围内循环滚动使用。
(二)单笔资产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或年度累计金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由公司股东大会审批。经授权后公司开展外汇衍生交易的额度可在授权范围内循环滚动使用。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是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日常管理人员,对公司外汇衍生
品交易业务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在公司批准方案额度内,财务中心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报财务总
监审核,报母公司总经理批准。各子公司总经理不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最后审批权,所有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上报母公司财务中心统一管理。
第四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日常运作和管理,行使相
关职责:
1、负责对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审议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方案,根据流动性和金额大小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
3、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四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公司财务中心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制定、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并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财务总监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公司市场、采购等相关部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协作部门,负责向财务中心提供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三)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履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并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信息披露。
(四)公司审计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制度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情况等。
第十五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中心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财务中心应加强货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建议方案。
(二)市场部门根据客户订单及订单预测,采购部门根据供应商订单预测额,进行外币收(付)款预测。
(三)财务中心以稳健为原则,结合市场、采购部门的预测结果,根据货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定外汇衍生品交易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金额、方式、汇率水平、交割期限等信息,并提交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核。
(四)财务总监、总经理负责审核财务中心提交的交易方案,评估风险。
(五)董事会、股东大会在权限范围内审议。
(六)财务中心应对每笔外汇衍生品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况,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七)财务中心应每季度将发生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经财务总监审核后上报总经理。
(八)财务中心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
(九)审计部应不定期的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
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
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财务中心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协议中约定的外
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时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中心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
上报财务总监、总经理。
第二十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财务中
心应及时向财务总监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财务总监应与相关人员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必要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该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
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
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公司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审议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议案之后需公告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同时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专项公告的形式披露外汇衍生品业务交易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三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外汇
衍生品交易业务亏损或者潜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净利润 10%以上,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四条 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由财务
中心负责保管,保管期限 10 年。
第二十五条 对外汇衍生品业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中心负责保
管,保管期限 15 年。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