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二〇二一年十月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信息,具体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相关公司(含本公司及所属公司)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含所属子公司)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二)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五)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四条 本制度第三条所指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可以指定熟悉相
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投资部的联络工作,并将收集资料在第一责任人审核确认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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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并报送董事长。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披露事务,证券投资部为重大
信息内部报送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
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所属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事项中,第(四)项交易提供担保发生前,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交易事项金额达到或者累计十二个月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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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在第一时间报送: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签署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关联交易发生,签订协议之前,需要提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适用本条标准的特殊注意事项:
(1)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事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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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积计算达到本条标准的,应履行报告义务;已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2)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关联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相关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已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
3、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但基于案情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
4、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六)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5、变更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6、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7、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
信托;
8、公司董事长、总裁(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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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10、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1、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其它重大事项:
1、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2、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3、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4、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5、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6、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顶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三)款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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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
息,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子公司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
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所属子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所属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负责人、所属子公司负责人或者所属子公司董事、监事、经营班子成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
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涉及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