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73 股票简称:水晶光电 公告编号(2014)020号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
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水晶光电”)于2014年4月2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
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业绩未达解锁条件,公司决定回购注销股权激励对象
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621,250股;由于股权激励对象已离职回购注销所持
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42,500股;共计2,763,750股。由此公司总股本将从
375,350,250股减至372,586,500股,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2010年8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并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拟以17.92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等65人首次授予共计3,175,000
股限制性股票。
2010年11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二次修订稿》,该修订稿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
异议。
2010年12月22日,公司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浙江水晶光电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二次修订稿》。
2011年3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授予数量调整为2,930,000股,授予人数调整为60人,授予价格仍为
17.92元,并确定2011年3月18日为授予日。
2011年4月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
为2011年4月6日。
2012年4月1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同意60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第
一期解锁数量为732,500股,解锁日即上市流通日为2012年4月24日。剩余未解锁限制性股票
数量为2,197,500股。
2012年4月26日公司实施了201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授予价格由原17.92元/股变为
8.96元/股,未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变更为4,395,000股。
2012年5月3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
注销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将已离职股权激励
对象黄宇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75,000股股份进行回购注销,未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变更为
4,320,000股。
2012年12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以9.0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6位激励对象授
予640,000股的水晶光电预留限制性股票,确定2012年12月18日为授予日。
2013年1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离
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将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李清
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37,500股股份进行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的未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变更为
4,282,500股。
2013年4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公司同意58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本
次解锁数量为1,427,500股。
2013年5月22日,公司公司实施了201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公司首次授予价格由原8.96
元/股变为5.9733元/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原9.08元/股变为6.0533元/股,未解
锁限制性股票数量变更为5,242,500股。
二、 回购原因、数量及价格
1、因公司业绩未达解锁条件而回购注销公司限制性股票
根据《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二次修订稿》第
七章第二条有关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及考核条件规定,“2013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不低于14%;以2009年度为基准年,2013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0%。”,净资产收益率
与净利润指标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与不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二者孰低者
作为计算依据,净利润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如果公司当年发生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等再融资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及其对应净
利润不计入当年及下一年的净利润净增加额和净资产的计算。
如公司业绩考核达不到上述条件,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予以授予价格
进行回购后注销。
根据审计结果,公司201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与2009
年基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增长率为96.64%,不符合增
长率不低于100%的激励条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10.05%,也不
符合低于14%的激励条件。
因此,2013年度公司业绩未能达到考核条件,故公司拟对上述首次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
获授但尚未解锁的第三批限制性股票2,141,250股,依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二次修订稿》中对回购价格的约定,按照5.97333333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对授予预留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锁的第一批限制性股票480,000股,按照6.05333333元/
股的价格回购注销,公司本次由于业绩未达解锁条件,向64位激励对象回购的本公司股票合
计2,621,250股,支付回购价款人民币15,696,000元,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2、因激励对象离职而回购注销公司限制性股票
本次离职的股权激励对象为:王晓静、李朝晖共计2人。
王晓静于2011年3月18日获授水晶光电限制性股票40,000股,该激励对象按时足额缴纳
认购款项,后因公司实施2011、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第一、二期解除限售,离职后持有
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30,000股。
李朝晖于2012年12月18日获授水晶光电限制性股票150,000股,该激励对象按时足额缴
纳认购款项,后因公司实施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离职后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112,500股。
2014年4月两位激励对象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已同意其辞职申请,并已办理完相关离
职手续。
根据《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二次修订稿》第
十一章第(二)条第4项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