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73 证券简称:水晶光电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公司A股股票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已承诺将在本公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按照《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和《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在章程中载明“(1)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2)不对公司章程中的前款规定作任何修改。”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全文。
发行人控股股东星星集团有限公司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叶仙玉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其余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林敏、范崇国、周建军、盛永江、李夏云、王保新还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满一年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的20%,且至少保留其所持股份的20%直至离职半年后方可转让;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
本公司董事、股东林海平还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自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
发行人自然人股东徐进还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董事高冬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自董事高冬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
同时为本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股东郑必福、陈开根、李欠进、吴临红、金利剑、缪春妹、蒋来根还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满一年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的20%,且至少保留其所持股份的20%直至离职半年后方可转让。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锁定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991号】文核准,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1,67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本次发行数量为1,670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其中:网下配售334万股,网上定价发行1,336万股,发行价格为15.29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08)136号】《关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水晶光电”,股票代码“002273”,其中本次公开发行中网上定价发行的1,336万股股票将于2008年9月19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网站(www.cninfo.com.cn)查询。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及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不足一个月,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08年9月19日
3、股票简称:水晶光电
4、股票代码:002273
5、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50,000,000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16,700,000股
7、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66,700,000股
8、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期限及对其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控股股东星星集团有限公司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叶仙玉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控股股东星星集团有限公司外的其他25名发行前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除前述承诺以外,同时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亦作出如下
承诺:
股东名称 在本公司所任职务 锁定承诺
林敏 董事长、总经理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满一年后,每年转让的
范崇国 副总经理、董事、董事会秘书 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的 20%,且至
周建军 副总经理 少保留其所持股份的 20%直至离职半年后方可转
让;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
盛永江 副总经理
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
李夏云 副总经理
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
王保新 监事、技术部副部长
的比例不超过50%。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 25%。自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
林海平 董事
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
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
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
除前述承诺以外,发行人自然人股东徐进亦作出如下承诺:在董事高冬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自董事高冬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
除前述承诺以外,发行人自然人股东、同时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郑必福、陈开根、李欠进、吴临红、金利剑、缪春妹、蒋来根等7人亦作出如下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满一年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的20%,且至少保留其所持股份的20%直至离职半年后方可转让。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
本次发行中网下向配售对象配售的334万股股份自本次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锁定3个月。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A股股份
本次发行中网上定价发行的1,336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2008年9月19日起上市交易。
11、公司可上市流通股份时间表:
股东 股数(股) 比例 可上市交易时间
星星集团有限公司 21,000,000 31.48% 2011年9月19日
上海复星化工医药投资有限公司 10,000,000 14.99% 2009年9月19日
林敏 3,500,000 5.25% 2009年9月19日
浙江大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500,000 3.75% 2009年9月19日
范崇国 1,500,000 2.25% 2009年9月19日
首 周建军 1,500,000 2.25% 2009年9月19日
次 杨崇慧 1,500,000 2.25% 2009年9月19日
公 浙江嘉银投资有限公司 1,500,000 2.25% 2009年9月19日
开 陈金霞 1,295,454 1.94% 2009年9月19日
发 盛永江 1,000,000 1.50% 2009年9月19日
行 李夏云 1,000,000 1.50% 2009年9月19日
前 潘群 590,909 0.89% 2009年9月19日
已 林海平 500,000 0.75% 2009年9月19日
发 徐进 50,000 0.75% 2009年9月19日
行 赵丕华 386,364 0.58% 2009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