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72 证券简称:川润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5号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 2018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18 年 3 月 26 日。
2、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68,000 股,涉及 3 名激励对象;
占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总数的 1.5701%,占回购注销前公司股份总数 429,998,000 股的 0.0391%。
3、公司本次股权激励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为2.475 元/股,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款共计人民币 415,800 元,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一)2018 年 3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计划相关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计划发表了意见,认为本计划有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二)2018 年 3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计划相关的议案,并对本计划中的激励对象发表核查意见,认为列入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同时公司披露了《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名单》。
(三)2018 年 3 月 13 日,公司监事会出具《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会关于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认为列入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四)2018 年 3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披露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18 年 3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18 年 3 月 26 日为
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05 名激励对象授予 113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与该议案有关联的董事已回避表决。同日,独立董事就本次授予发表独立意见,同
意本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3 月 26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05 名激励
对象授予 113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同时公司披露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名单(授予日)》。
(六)2018 年 3 月 21 日,公司监事会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18 年 3 月 26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05 名激励对象授予 113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七)2018 年 5 月 15 日,公司完成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登记,授予日为 2018 年 3 月 26 日,授予价格为每股 2.475 元,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激励对象为 99 人,授予数量为 1070 万股。
(八)2019年2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刘斌先生、陈建平先生离职,失去作为激励对象参与激励计划的资格,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为此,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的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0万股,回购价格2.475元/股。
(九)2019年3月14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十)2019年4月27日,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公告》。
(十一)2019年5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1、《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一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一个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2、《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黄楷先生主动离职,失去作为激励对象参与激励计划的资格,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为此,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的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万股,回购价格2.475元/股。
(十二)2019年6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张陆军先生、任发林先生因个人原因离职,失去作为激励对象参与激励计划的资格,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为此,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的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0.8万股,回购价格2.475元/股。
(十三)2019年08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因龚玉先生主动离职,失去作为激励对象参与激励计划的资格,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
件。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的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0.6万股,回购价格2.475元/股。
(十四)2019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 议,审议 通过了《关 于限制性 股票回购 注销的议案 》。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杨建斌先生主动离职,失去作为激励对象参与激励计划的资格,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因此,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的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7.8万股,回购价格2.475元/股。
(十五)2020 年 1 月 3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因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黄楷先生、张陆军先生、任发林先生、龚玉先生、杨建斌先生因个人原因离职失去作为激励对象参与激励计划的资格,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为此,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的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0.2 万股,回购价格2.475 元/股。
上述回购注销事项均已办理完成,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 //www.cninfo.com.cn) 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十六)2020 年 6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五届
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二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二个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十七)2021 年 1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八次会
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因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易东生先生、张鹏先生、陈鹏先生因个人原因离职失去作为激励对象参与激励计划的资格,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为此,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的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6.8万股,回购价格 2.475 元/股。
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 //www.cninfo.com.cn) 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二、回购注销原因说明
根据《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
四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之“第二条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规定:“激励对象主动辞职的,自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易东生先生、张鹏先生、陈鹏先生因个人原因离职,失去作为激励对象参与激励计划的资格,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为此,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的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三、本次回购注销数量、回购价格及股份回购注销完成情况
(一)、回购注销数量
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不存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因此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无需调整。占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总数的 1.5701%,占回购注销前公司股份总数 429,998,000 股的 0.0391%。
(二)、回购价格
依据《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
四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之“第二条 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规定,本次回购价格为首次授予价格,即 2.475 元/股,回购款共计人民币 415,800 元,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股份回购注销完成情况
1、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出具了
【2021】京会兴验字第 01000003 号《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对公
司截止 2021 年 4 月 22 日减少注册资本及股本的情况进行了审验,认为:“截至
2021 年 4 月 22 日止,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29,830,000.00 元、累计股
本为人民币 429,830,000.00 元”。
2、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本次回购注销
事宜已于 2021 年 5 月 14 日办理完成。
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的股本变动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