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270 股票简称:华明装备 公告编号:〔2026〕009 号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H 股上市后适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第一条 为维护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香港
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香港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
程。
第三条 公司于 2008 年 7 月 2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 第三条 公司于 2008 年 7 月 2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650 万股,于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650 万股,于
2008 年 9 月 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008 年 9 月 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于【】年【】月【】日经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在
中国香港首次公开发行【】股境外上市股份(以下
简称“H 股”),前述 H 股于【】年【】月【】日
在香港联交所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96,225,431.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公司发行的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称为“A 股”;公司发行
的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称为“H 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 A 股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公司发行
公司发起人为李胜军、管彤、郭伯春、刘毅、山东 的 H 股股份,可以按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证券监瀚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陈钧和罗国标。上述发起 管规则和证券登记存管的惯例,由香港中央结算有人的出资方式为以各自在山东法因数控机械有限公 限公司属下的受托代管公司托管,亦可由股东以个司的出资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折为公司股份,出资 人名义持有。
时间为 2007 年 6 月 11 日。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 公司发起人为李胜军、管彤、郭伯春、刘毅、山东
总数为 10,9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瀚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陈钧和罗国标。上述发起
人的出资方式为以各自在山东法因数控机械有限公
司的出资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折为公司股份,出资
时间为 2007 年 6 月 11 日。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
总数为 10,9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896,225,431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股,均为普股,公司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896,225,431 股,无 通股,其中,A 股普通股【896,225,431】股,占
其他类别股份。 公司总股本的【】%;H 股普通股【】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任何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或
者任何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
人,如果其股票遗失,可以向公司申请就该股份补
发新股票。境外上市股份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
的,可以依照境外上市股份股东名册正本存放地的
法律、证券交易场所规则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董事会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 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外,为公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司利益,经董事会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
过。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列方式增加资本: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
方式。 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 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券监管规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
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公司债券;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会和其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管机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构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