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70 证券简称:华明装备 公告编号:〔2016〕75号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孙公司签署重大经营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司全资孙公司上海华明电力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负责内乡天海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南阳市内乡乍曲乡100MW&马山口镇50MW光伏电站项目的PC总承包业务。
●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为人民币109500万元(大写:拾亿零玖仟
伍佰万元人民币整)。
●该合同附生效条件,包括但不限于需要获得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议通过。
●本合同为日常经营合同,且不涉及关联交易。
●本公司将依据本合同项目进展及协议履行情况的关键节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6年12月1日,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全资孙公司上海华明电力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明销售”)与内乡天海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新能源”)、 河南劲风光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风光电”)在上海华明总部签署了《南阳市内乡乍曲乡100MW&马山口镇50MW光伏电站项目PC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PC总承包合同”或“本合同”)。
一、 合同风险提示
1、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同时满足时自动生效:
1.1天海新能源已完成验资和其它必需的工商手续。该投入注册资本应包括
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前期投入,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全部征地合同等,且天海新能源对外不存在任何债务或隐性债务,如有此类债务,则由劲风光电承担该等债务,劲风光电同意出具承诺函承诺全额承担该等债务。华明销售如果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天海新能源进行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
1.2 劲风光电已将其持有天海新能源的100%股权和100%收益权质押给华明
销售,并办理完毕相关工商手续。
1.3本合同获得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2、本项目可能受天气或其他自然灾害影响,造成完成工期、质量要求不能依约达成带来不能及时发电并网及验收的风险。
3、天海新能源的融资进度未达预期,可能造成华明销售按期收款存在风险。
二、合同相关方介绍
公司名称1:内乡天海新能源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内乡县城关镇红学路中段东侧
主营业务: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及设备的研发、技术咨询;太阳能光伏发电设备的批发零售;新能源技术开发及利用。
法定代表人:杨天海
公司名称2:河南劲风光电新能源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南阳高新区明山路86号
主营业务: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及设备的研发;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技术咨询;新能源技术的开发及利用;太阳能光伏发电设备的批发兼零售。
法定代表人:陈忠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发包方委托承包方按本合同要求承担内乡天海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南阳市内乡乍曲乡100MW&马山口镇50MW光伏电站项目的PC总承包任务,各方就合同基本内容约定如下:
3.1项目名称: 内乡天海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南阳市内乡乍曲乡100MW&马山
口镇50MW光伏电站项目
3.2项目地点:南阳市内乡乍曲乡&马山口镇
3.3项目范围:内乡天海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南阳市内乡乍曲乡100MW&马山口
镇50MW光伏电站项目的PC总承包业务,包括本项目的设备及材料采购、运输、
施工、安装、调试、人员培训、技术服务、并网手续办理等。
3.4项目合同金额:
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为人民币109500万元(大写:拾亿零玖
仟伍佰万元人民币整)。
3.5项目工期:
3.5.1发包方必须保证在2016年12月10日前将承包方认可的工程量清单、
相关图纸等材料提供给承包方的前提下,并经承包方书面认可的情况下,本光伏项目的建设工期为:
开工日期:2016年12月11日(如有变化,以发包方的开工通知书时间为
准)。
竣工日期:2017年6月30日(如有变化,以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后签订的
补充协议为准)。
3.6 项目质量标准:合格 ,如存在国家标准的,工程应符合国家标准,如
还存在电力行业、光伏行业的行业标准的,该工程还应符合相应行业标准。如有其它可能第三方收购者,以第三方技术标准为准。
4、合同价款支付
4.1付款方式:本项目开工后90日内,天海新能源和劲风光电需积极寻找
愿意收购天海新能源 100%股权的收购方;本项目开始并网发电(含部分并网)
的30日内,天海新能源应向华明销售支付合同总价的70%,本项目经收购方要
求,承包方已完成消陷并验收合格后的15日内,天海新能源应向华明销售支付
合同总价的25%。
天海新能源和劲风光电承诺:在劲风光电与收购方签署有关转让天海新能源100%股权的协议时,需明确收购方支付给劲风光电的收购款必须全部直接支付到华明销售指定账户,用于代天海新能源向华明销售支付本合同的合同价款,在华明销售全额收取了合同价款后,如再有余额的,则由华明销售支付给劲风光电。
4.2 质保金和质量保函:质保金为合同总价的 5%。本项目经收购方要求承
包方完成消陷并验收合格后的30日内,天海新能源应再向华明销售支付合同总
价的5%,同时华明销售向天海新能源开具相同金额的质量保函,保函期限为本项
目消陷并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
4.3 劲风光电为本合同中天海新能源向华明销售的货款偿还义务承担无限
连带责任。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合同生效之前对本公司暂无影响,合同生效并执行后将对本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五、本合同的审议程序
本合同属于公司重大经营合同,依据公司章程和相关规则,本合同需提交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议,但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其它相关说明
1、本合同为日常经营合同,且不涉及关联交易。
2、本公司将依据本合同进展及协议履行情况的关键节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合同的进展情况。
七、备查文件目录
1、合同文本。
特此公告。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