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
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约
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
公司因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
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
由投资者自担。受托人、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机构/人员等
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本信托产品未来运作
的实际效果。
聚鑫 8 号证券投资信托计划
资金信托合同
合同编号:120170029200011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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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聚鑫8号证券投资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由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符合履行社会责任的要求。
信托合同是规定信托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信托相关的涉及信托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与信托合同不一致的,均以信托合同为准。投资者自签署信托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交付认购资金,并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即成为本信托的委托人/受益人之一,与本信托项下的其他投资者共同受信托合同的约束。信托合同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聚鑫8号证券投资信托计划的受托人,系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具备所有必要的经营金融业务的资格。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也不保证受益人的最低收益。
信托计划主要运用于证券市场,证券投资具有较高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过往业绩不代表将来业绩,受托人、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机构、委托人指定代表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信托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不构成信托计划的收益保证,也不代表受托人或委托人指定代表保证信托计划不发生亏损或一定盈利。
全体委托人一致指定“上海杰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指定代表,为本信托计划发送委托人指令。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一般委托人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委托受托人成立信托计划予以实施。信托资金投资于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股票简称“美邦服饰”,股票代码:002269),闲置资金根据委托人指定代表的委托人指令投资于 第2页
现金、信托业保障基金、银行活期存款和货币市场基金。委托人指定代表所做出的任何委托人指令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委托人/受益人自行承担,委托人/受益人充分理解、完全接受委托人指定代表提供委托人指令所可能产生的全部风险。委托人/受益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作和处分方式、委托人指定代表的投资决策能力充分知悉并完全认可,并自愿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投资者应以其合法所有或合法管理的具有完全支配权的资金认购信托单
位。全体委托人理解并确认,信托计划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证券投资具有较高风险,信托计划投资收益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委托人指定代表投资操作水平、国家政策变化等,信托计划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亏损的可能。受托人、保管银行、证券经纪商、委托人指定代表、律师事务所均未对本信托计划的业绩表现或者任何回报之支付做出保证。
受托人在信托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信托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信托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与信托合同不一致的,应以信托合同为准。
2 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2.1 受托人或华宝信托:指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2 本合同或信托合同:指《聚鑫8号证券投资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
(编号:120170029200011)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
2.3 本信托或信托计划:指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设立的“聚鑫8 号证券
投资信托计划”。
2.4 信托计划说明书:指《聚鑫8号证券投资信托计划说明书》(编号:
120170029200010001)以及对该信托计划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
2.5 认购风险申明书:指《聚鑫8号证券投资信托计划优先信托单位认
购风险申明书》以及《聚鑫8号证券投资信托计划一般信托单位认购风险申明书》
(以下统称为“认购风险申明书”)的统称。
2.6 信托文件:指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的总称,
是规范和约束“聚鑫8号证券投资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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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信托当事人:指受本信托关系约束,根据信托合同在信托计划项下
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
2.8 信托受益权/受益权:指受益人在信托计划中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根据信托文件约定取得受托人分配信托利益的权利。信托受益权包括优先受益权和一般受益权。
2.9 信托单位:指本信托项下信托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本信托计
划项下,每份信托单位的面值为1元。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单位包括优先信托单位
和一般信托单位。
2.10 信托单位总份数: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的总数,为优先信托单
位总份数和一般信托单位总份数之和。信托单位总份数是计算信托单位净值的计算依据之一。
2.11 优先受益权:指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分配信托利益时,可
以优先于一般受益权取得信托利益的受益权类型。
2.12 一般受益权:指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分配信托利益时,只
能在信托计划终止且全部优先受益权项下最高信托利益足额分配后,方有权取得信托利益的受益权类型。
2.13 优先信托单位:指优先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信托计划项下优
先信托单位仅向信托文件规定的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
2.14 一般信托单位:指一般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信托计划仅向信
托文件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一般信托单位。
2.15 优先信托单位总份数:指信托计划项下的优先信托单位份额总数。
2.16 一般信托单位总份数:指信托计划项下的一般信托单位份额总数。
2.17 委托人:指认购信托单位、并受信托文件约束的投资者。本信托项
下包括优先委托人和一般委托人。
2.18 受益人:指持有信托单位的投资者。信托计划成立时,本信托项下
与委托人为同一人。受益人分为优先受益人和一般受益人。
2.19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2.20 个人投资者:指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委托人资格的、中国境内具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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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机构投资者:指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委托人资格的、中国境内依法
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22 委托人指定代表:指本信托计划项下受全体委托人指定并代表全体
委托人发送委托人指令的机构。本信托计划项下全体委托人一致指定“上海杰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指定代表,为本信托计划发送委托人指令。
2.23 授权代表:指委托人指定代表的授权代表。该等授权代表经委托人
指定代表的授权,负责具体委托人指令的发送。
2.24 委托人指令:指委托人指令代表按信托文件规定代表全体委托人发
送的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的指令。
2.25 认购:指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内,投资者购买信托单位的行为。
2.26 认购资金:指各委托人因认购信托单位而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2.27 信托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的委托人实际交付的资金。
2.28 补仓资金: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发生约定情况后,补仓义务人按
《补仓及信托费用和信托利益差额补足协议》约定向信托计划支付的用于补仓的资金。
2.29 补足资金: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发生约定情况后,差额补足义务
人按《补仓及信托费用和信托利益差额补足协议》约定向信托计划支付的用于补足信托费用和优先信托单位信托利益差额的资金。
2.30 增强资金:指补仓资金和补足资金的总称。
2.31 补仓义务人/差额补足义务人:指上海华服投资有限公司。截至信托
计划成立日,上海华服投资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2.32 《补仓及信托费用和信托利益差额补足协议》:指《聚鑫8号证券投
资信托计划补仓及信托费用和信托利益差额补足协议》(编号为
120170029200010002)及其附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2.33 《保证合同》:指《保证合同》(编号为120170029200010003)及其
附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2.34 信托财产:指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以及本信托项下受托人因信托
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含补仓义务人/差额补足 第5页
义务人按照约定交付的增强资金),以及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的财产(含损失)。
2.35 信托财产总值:指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按信托文件规定的估值
方法计算的价值之和。
2.36 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总值扣除信托财产应承担的费用和其他
负债后的余额。
2.37 信托单位净值:指计算日信托财产净值与信托单位总份数之比。信
托单位净值是计算衡量信托财产总体盈亏的表现形式。信托单位净值计算结果保留4位小数,第5位小数四舍五入。
2.38 信托单位预估净值:指未扣除计算日应计提信托费用的计算日的信
托财产净值与信托单位总份数之比。信托单位预估净值作为衡量信托计划预警线、权益丧失线及平仓线的依据,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算,但未经保管人复核。
2.39 信托利益:指受益人因享有信托受益权根据信托合同约定从受托人
处分配取得的信托财产。
2.40 信托存续期限/信托计划存续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