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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富控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8月)

公告日期:2024-08-31

浙富控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8月) PDF查看PDF原文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八月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
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
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
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上
市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  公司制定本制度,以加强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违反规定转让股票
的,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上市公司上缴差价、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
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处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一)违反第四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在限制期限内转让股份的;

  (二)违反第五条的规定,超出规定的比例转让股份的;

  (三)违反第八条的规定,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或者披露的减持计划不符合规定转让股份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转让股份的情形。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附则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政府规范性文件指引及《公
司章程》有冲突的,以法律、法规、政府规范性文件指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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