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案
(2024 年 4 月)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在满足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基础上,结合公司实际业务运营需要,对《公司章程》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及修订。公司于2024年4月7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尚需经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现将《公司章程》修订前后条款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
币 5,244,191,665 元。 币 5,219,271,402 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244,191,665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5,219,271,402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普通股 5,244,191,665 股。 普通股 5,219,271,402 股。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
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 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 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 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
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
案后,须在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为:…… 政策为:……
(五)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 (五)公司拟采用现金与股票相结
营情况、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提出、 合的方式分配利润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拟定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并经公司 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 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公司董事会 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
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 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公司拟采用现金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 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的,公司最低比例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 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遵循要点、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 以下原则:
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行审议时,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现场与网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络相结合投票的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 最低应达到 80%;
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 最低应达到 40%;
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
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六)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 最低应达到 20%;
营环境,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 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 (六)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拟定, 营情况、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提出、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 拟定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并经公司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 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公司召开年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现场 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与网络相结合投票的方式审议,并经出 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
以上通过。 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
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
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
分红方案。公司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
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及其决
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在决策和形
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
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董事会投
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
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
行审议时,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现场与网
络相结合投票的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
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
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
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七)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
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
营环境,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
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拟定,
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
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现场
与网络相结合投票的方式审议,并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