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案
(2023 年 4 月)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在满足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基础上,结合公司实际业务运营需要,对《公司章程》进行
了全面的梳理及修订。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
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尚需经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现将《公司章程》修订前后条款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
名董事主持。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10 名董事组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10 名董事组
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 成,设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