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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富控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年4月)

公告日期:2022-04-30

浙富控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年4月) PDF查看PDF原文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二〇二二年四月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
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
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
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上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由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上市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制定本制度,以加强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的,中国证监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附则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政府规范性文件指引及《公
司章程》有冲突的,以法律、法规、政府规范性文件指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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