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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264 深市 新 华 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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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都: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2018/03/23)

公告日期:2018-03-23

股票简称:新华都            股票代码:002264            公告编号:2018-025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股票简称:新华都,股票代码:002264)股票交易价格连续2个交易日内(2018年3月21日、2018年3月22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偏离20.98%。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异常波动,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说明如下:

    1、2018年3月1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际控

制人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等信息。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2018年3月17日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目前,前述事项将按规定程序进行推进,如有进展公司将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除前述事项外,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2、2018年3月20 日,公司披露了《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更正公告》

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2018年3月20日的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中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3、2018年3月23日,公司披露了《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及相关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2018年3月23日

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4、公司经过自查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5、公司近期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6、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7、经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了解:除已披露的事项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涉及本公司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8、经公司核实,公司董事金丹女士的一致行动人崔德花女士于2018年3月21

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票2万股,本次减持事项已于2017年10月18日进

行了预披露,本次减持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2017

年10月18日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未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关于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经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前述事项外,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本次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前述事项尚待具体的执行实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目前公司各项业务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4、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将于2018年4月2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公

司于2018年2月28日披露了《2017年度业绩快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当

前实际情况与预计情况不存在较大差异,亦不存在业绩信息泄露的情况。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