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ST 升达 公告编号:2023-005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升达林业”)于 2022
年 7 月 15 日、2021 年 9 月 9 日、2021 年 8 月 19 日、2020 年 6 月 4 日在《中国
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38、2021-065、2021-056)、《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1),对公司诉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以下简称“厦门国际银行”)、贵州中弘达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弘达公司”)、成都市青白江区升达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环保”)、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集团”)、江昌政保证合同纠纷两案进行了披露。
2017 年 7 月 17 日,升达环保同厦门国际银行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
由厦门国际银行向升达环保授信 3 亿元、2 亿元,贵州中弘达以存放于厦门国际银行的定期存单及相应存款利息为该授信提供质押担保。因未按期偿还借款,厦
门国际银行于 2018 年 7 月 18 日强行扣划中弘达公司银行存款 30,400.99 万元、
20,269.31 万元。此案中涉及存单质押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公
司对此提起诉讼。2021 年,公司收到(2020)川 01 民初 2685 号、(2020)川
01 民初 2688 号民事判决书,分别判决厦门国际银行返还公司 155,452,955.41 元、
101,346,550 元,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损失。后公司与厦门国际银行均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高院”)提起上诉。2022 年 7 月,四川高院作出(2021)川民终 1313 号、135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公司全部诉求。
二、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不服(2021)川民终 1313、1353 号民事判决书,向四川高院提起再审
申请。请求:1.撤销(2021)川民终 1313、1353 号、(2020)川 01 民初 2688、
2685 号《民事判决书》。2.改判支持原审原告升达林业公司部分诉讼请求:(1)确认厦门国际银行与中弘达公司签订的《存单质押合同》无效;(2)厦门国际银行向中弘达公司返还人民币 310,905,910.82 元和 202,693,100 元;(3)厦门国际银行向中弘达公司赔偿资金占用损失;(4)升达集团、江昌政就前述(2)(3)项诉讼请求项下的款项返还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申请人承担。
2023 年 1 月 30 日,公司收到四川高院送达的(2023)川民申 578 号、579
号《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四川高院决定对公司再审申请事项立案审理。
三、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本公司未发现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鉴于案件尚处于再审立案审查阶段,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再审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川民申 578 号】、【(2023)川民申 579
号】《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