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ST 升达 公告编号:2022-065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诉讼的基本情况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升达林业”)于
2018 年 10 月 8 日、2018 年 10 月 9 日、2019 年 11 月 28 日、2021 年 1 月 11 日、
2022 年 5 月 11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
登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2)、《关于四川证监局对公司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3)、《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17)、《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2022-028),披露了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农商行”)诉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集团”)、江昌政、江山、陈德珍、广元升达林业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元升达”)、达州升达林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州升达”)、升达林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18 年 8 月 6 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
立案,并于 2019 年 10 月 10 日对本案作出(2018)川 01 民初 2741 号民事判决
书。成都农商行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省高院”)提起上诉。四川省高院经审查,以一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为由,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成都中院重审。2022 年 5 月 9 日,公司收到成都中
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川 01 民初 1071 号】,判决被告升达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成都农商行偿还借款本金 9750 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 298000 元;江昌政、江山、陈德珍等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升达集团追偿;成都农商行对升达集团持有的股权有优先受偿权,对广元升达的土地享有抵押权,并在范围内优先受偿;成都
农商行对达州升达的机器设备等享有抵押权并优先受偿;升达林业对升达集团不能履行部分,承担 50%的赔偿责任。随后,公司不服前述判决并提起上诉。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2 年 12 月 22 日,公司收到四川省高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
川民终 1264 号】,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三、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未发现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该案二审判决生效,公司承担升达集团不能履行部分 50%的赔偿责任,实际履行情况及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实际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2022)川民终 1264 号】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