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ST 升达 公告编号:2022-055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升达林业”)于
2022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
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现行的《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原章程内容 修改后的章程内容
1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下简称“公司”)。 “公司”)。
公司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函 公 司 经 四 川 省 人 民 政 府 川 府 函
[2005]249 号文批准,以四川升达林 [2005]249号文批准,以四川升达林产有限
产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四 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四川省市场监
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000621605256E。
91510000621605256E。
2 第三条 公司于2008年6月24日经中 第三条 公司于2008年6月24日经中国证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500万 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
股,于2008年7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 普通股5,500万股,于2008年7月16日在深
易所上市。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3 此条款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4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范围:林木种植;木竹材经营加工; 林木种植;木竹材经营加工;生产、加工、
生产、加工、批发、销售胶合板、刨 批发、销售胶合板、刨花板、定向刨花板、
花板、定向刨花板、中密度纤维板、 中密度纤维板、装饰单板贴面人造板、浸
装饰单板贴面人造板、浸渍胶膜纸饰 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细木工板、实木复
面人造板、细木工板、实木复合地板、 合地板、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竹地板、
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竹地板、实木 实木地板;进出口业(以上项目不含前置
地板;进出口业(以上项目不含前置 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
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 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审批文件经营)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值人民币1元。 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6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合并;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 股权激励;
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股份的。
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7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方式; 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式。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8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职工。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9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让。公司股票若被终止上市(主动退
市除外),如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的有关条件,则公司股票进
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
转让。
10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三十条 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销售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
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
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11 第三十七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 第三十八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
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 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
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 责任。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责任。
12 第四十条 (九) 对公司合并、分 第四十一条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
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分拆上市、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出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