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2259 深市 ST升达


首页 公告 ST升达: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ST升达: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23

ST升达: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ST 升达      公告编号:2022-029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锦尚西一路 127 号新中泰国际大厦
3306

    4、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 5 月 20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5 月 20 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2)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赖旭日先生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218,664,203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9.065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3,095,27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411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215,568,92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8.653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5,548,678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737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3,095,278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411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2,453,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3261%。

 3、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3,095,27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4114%。

    出席董事:赖旭日、王可、虞红、陆洲、杜雪鹏、贾秋栋、王迪迪、何淑静、赵海程

    出席监事:殷栋、周科、罗明

    列席人员:见证律师:余晨晨、寻静秋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提案进行表决,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8,661,2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6%;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45,67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59%;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4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8,661,2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6%;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45,67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59%;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4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8,643,7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6%;反对2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528,1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305%;反对2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69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华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8,661,2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6%;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45,67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59%;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4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45,6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59%;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4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45,67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59%;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4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六)、审议通过《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 2022 年度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8,661,2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6%;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45,67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59%;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4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8,661,2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6%;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45,67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59%;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4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八)、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8,661,2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6%;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45,67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59%;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4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姓名:余晨晨、寻静秋

    结论性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