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ST 升达 公告编号:2022-010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再审案件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升达林业”)于
2019 年 9 月 23 日、2020 年 8 月 8 日、2020 年 12 月 14 日、2021 年 7 月 12 日、
2021 年 8 月 4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
登了《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03)、《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9)、《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15)、《关于诉讼事项再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7、2021-052)披露了富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嘉租赁”)与升达林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进展。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2017 年 6 月,原控股股东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
达集团”)、广元升达林业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升达广元”)与富嘉租赁分别签订购买款为 1 个亿的融资租赁合同,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江昌政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违规以公司名义签订《保证合同》,对前述债务提供担保。2018 年 7 月,因升达集团、升达广元未能按约归还到期借款,富嘉租赁向北京市第三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0 年 8 月,公司收到北京第三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京 03 民初 326 号】、【(2019)京 03 民初 328 号】《民事判决书》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
年 12 月 11 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民终 700 号】、【(2020)
京民终 70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富嘉租赁的全部诉讼请求。
富嘉租赁因不服二审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近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
【(2021)最高法民申 451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富嘉租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021)最高法民申 5089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富嘉租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未发现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本次裁定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及后期利润不产生影响。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2021)最高法民申 4512 号】民事裁定书
【(2021)最高法民申 5089 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