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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259 深市 ST升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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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升达:202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27

ST升达:202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ST 升达      公告编号:2022-007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增加、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锦尚西一路 127 号新中泰国际大厦 3306。

  4、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 1 月 26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1 月 26 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2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2)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2 年 1 月 2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赖旭日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216,309,60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8.752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965,37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94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213,344,23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8.357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3,194,08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424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965,37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94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28,70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304%。
四、会议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提案进行表决,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赵海程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投票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6,080,9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43%;反对 80,9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4%;弃权 147,80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65,37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8397%;反对 80,9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328%;弃权 147,80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275%。

  2、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贾秋栋先生为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投票表决情况
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6,228,7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26%;反对 80,9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13,18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4672%;反对 80,9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32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任靖、寻静秋

  3、结论性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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