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ST 兆新 公告编号:2021-026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于2021年1月30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2021年2月5日,公司董事会收到股东深圳市汇通正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书面形式提交的《关于向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增加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上述股东提请增加《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至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已于2021年2月6日发出《关于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3、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提案均审议通过。
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2月23日(星期二)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2月23日
其 中 : 通 过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21 年 2 月 23 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2月2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笋岗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5层509-510单元公司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蔡继中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9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33,301,0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30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0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5%。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8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32,896,0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092%。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2,894,2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8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0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2,489,2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72%。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并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增补黄炳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532,590,84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68%;反对710,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42,184,064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443%;反对710,2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6557%;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增补余德才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532,590,84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68%;反对710,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42,184,064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443%;反对710,2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57%;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532,590,84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68%;反对710,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42,184,064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443%;反对710,2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57%;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
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