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现有《公司章程》条文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文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职工代表
表担任的董事。 担任的董事1名。董事会中的职工董事由公司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
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的1/2。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
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在发生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任何董事在
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或不存在不具备担任
公司董事的资格及能力、或不存在违反公司
章程规定等情形下在任期内被解除董事职
务,公司应按该名董事在公司任职董事年限
内税前薪酬总额的 5 倍向该名董事支付赔
偿金。
在董事会任期未届满的每一年度内的股
东大会上改选董事的总数,不得超过本章程
所规定董事会组成人数的三分之一。
为保证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
经营的稳定性,任何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
应当具有至少五年以上与公司目前(经营、主
营)业务相同的业务管理经验(即同时具有新
能源、精细化工、生物基降解材料等专业领
域的任职经历)以及与其履行董事职责相适
应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董事会认可的任
职经历除外。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1名,根据公司经营情况,由董事会 设董事长1名,根据公司经营情况,由董事会决定可设副董事长1名。董事会成员中包括3 决定可设副董事长1名。
名独立董事。 董事会成员中包括3名独立董事以及1名
职工代表董事。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
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 购本公司股份;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 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和提名、薪酬与考核委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和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 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各专门 责制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各专门
委员会的运作。 委员会的运作。
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长、副董
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方能作出决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二)提名董事会秘书人选;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三)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决定除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文件及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审 (五)决定除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议的交易事项等。如决定事项属于关联交易, 文件及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审且董事长存在关联关系时,则应提交董事会 议的交易事项等。如决定事项属于关联交易,
审议; 且董事长存在关联关系时,则应提交董事会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审议;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九十三条 释义 第一百九十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 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的股东。 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