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2-005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非公开发行专项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2 年 2 月 9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
非公开发行专项审计机构的议案》,鉴于公司拟启动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宜,经过综合考量及审慎评估,公司拟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为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专项审计机构,为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提供专项审计服务,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 基本信息
名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企业类型: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2013 年 11 月 04 日
首席合伙人:李尊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082881146K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20 号院 1 号楼南楼 20 层
经营范围: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
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是否曾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是。
投资者保护能力: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中兴华计提职业风险基金
13,489.26 万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 15,000 万元,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无。
未决诉讼情况:因为江苏中显集团有限公司 2011-2013 年财务情况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对江苏中显集团有限公司、袁长胜、夏宝龙、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江苏石塔
律师事务所等提起诉讼,中兴华所于 2018 年 9 月 27 日收到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8)苏 10 民初 125 号】。2019 年 12 月 25 日收到扬州市
邗江区人民法院传票,案号为(2019)苏 1003 民初 9692 号,传唤 2020 年 2 月
20 日开庭,因疫情原因,电话通知开庭取消,案件尚未审理。2021 年 6 月 28
日,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9)苏 1003 民初 9692 号民事判决书判
决,中兴华所无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又于 2021 年 7 月 23 日收到江苏省信
用再担保集团的《民事上诉状》,要求撤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9)苏 1003 民初 9692 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
(二)人员信息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合伙人数量:146 人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注册会计师数量:791 人
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449 人
(三)业务信息
2020 年度经审计的业务收入 152,351.00 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 133,493.00
万元,证券业务收入 35,715.93 万元;2020 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80 家,上市
公司涉及的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与服务;房地产业;农、林、牧、渔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等,审计收费总额为 8,386.30 万元。
(四)执业信息
中兴华及其从业人员均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五)诚信记录
中兴华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 6 次、自律监管措施 1 次;中兴
华 20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 20 次和自律监管措施 2
次。
(六)项目成员信息
1. 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及拟签字注册会计师:王广鹏,2001 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2 年起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2005 年起在中兴华执业,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该项目合伙人未有兼职情况。近三年签署过 3 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苑楠,2011 年 08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0 年 1 月开始
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0 年 10 月开始在中兴华执业,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近三年签署过 1 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拟担任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刘锦英,2001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一直在中兴华执业,2006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1 年起担任质量控制复核人,至今复核过多家上市公司年报审计、IPO 申报审计和重大资产重组审计业务,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2.诚信记录
上述人员近三年均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
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中兴华及上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4.审计收费
审计收费定价原则主要根据公司的业务规模、专项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事务所的专业技能及收费标准确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决定具体审计费用。
二、拟聘任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9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2 年第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非公开发行专项审计机构的议案》。审计委员会认真审查了中兴华的从业资质、专业能力和诚信记录,认可中兴华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认为其能够满足公司非公开发行专项审计服务的资质要求。因此,审计委员会同意提请董事会聘任中兴华为公司非公开发行专项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审查了公司拟提交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非公开发行专项审计机构的议案》,认为中兴华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非公开发行专项审计工作和证券监管相关规则的要求,有利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顺利实施,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经核查,中兴华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非公开发行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聘任其为非公开发行专项审计机构,
主要是基于证券监管相关规则的需要,有利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顺利实施,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聘请中兴华为公司非公开发行专项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 11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
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非公开发行专项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中兴华为公司非公开发行专项审计机构。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备查文件
1.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 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2 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3.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4. 独立董事关于十届十四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 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资料。
特此公告。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