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2-002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整体规划,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泰和新材”、“公司”)正在实施搬迁工作,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19 日召开
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
协议书〉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20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7),并于 2021年 3 月 19 日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资源和规划局”、“甲方”)签署了第一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书》,将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I-0 小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交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储。
近期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士达”)拟分别与资源和规划局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书》,将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J-1 小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交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储,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属物等给予相应补偿,其中,泰和新材收储补偿总金额为人民币 876,247,371.00 元,民士达收储补偿总金额为人民币97,285,300.00 元。协议书的主要条款已经相关方协商一致,将于相关方有权机构批准后签署。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已于 2022 年 1 月 7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书〉的议案》,根据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搬迁工作相关事宜的议案》,本交易事项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民士达相关交易事项还需按照其《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一、收储土地的基本情况
(一)泰和新材收储土地的基本情况
1. 此次收回土地的不动产登记证号为鲁(2018)烟台市开不动产权第0020420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 104,492.70 平方米。
2. 收回土地内有证房屋 108,866.54 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烟房权证开
字第 K048839 号、烟房权证开字第 K038439 号、烟房权证开字第 K038438 号、
烟房权证开字第 K038496 号、烟房权证开字第 K048838 号、烟房权证开字第K048837 号,不动产证号:鲁(2018)烟台市开不动产权第 0020420 号;有规划房屋面积为 3,316.8 平方米;无证房屋建筑面积 3,264.69 平方米。
(二)民士达收储土地的基本情况
1. 此 次 收 回 土 地 的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证 号 为 鲁 ( 2018 ) 烟 台 市 开 不 动 产 权 第K021321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 11,694.96 平方米。
2. 收回土地内有证房屋 16,742.09 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烟房权证开字
第 K021321 号,不动产证号:鲁(2018)烟台市开不动产权第 0012354 号;无证房屋面积 9.75 平方米。
二、民士达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峨眉山路 1 号内 2 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新
注册资本:10,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9 年 5 月 26 日
经营范围:芳纶纸及其衍生产品的制造、销售;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以自有资金投资(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泰和新材持股 96.86%,为民士达的控股股东。
三、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一)与泰和新材签署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书》
1.确定收回土地补偿款总额为人民币捌亿柒仟陆佰贰拾肆万柒仟叁佰柒拾壹元整(¥876,247,371.00)。
2. 上述收回补偿款为甲方对泰和新材收回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设备资产及其他权利的全部补偿款,除此之外,甲方不再向泰和新材支付其他任何性质的补偿款项。
3. 泰和新材应在本协议书生效之日一并交付收回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权属证书原件,并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12 个月内完成收回土地和房屋的搬迁腾退工作,并将土地和房屋(含补偿范围内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移交给甲方处置。
4. 泰和新材须依据《土壤污染法》自行完成土壤污染调查等相关工作,并制订相关搬迁方案,若泰和新材违约无法在指定期限内消除收回土地瑕疵(抵押、查封、土壤污染等)致使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泰和新材应全额退还甲方已经拨付的补偿款并按照补偿款的 20%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要求泰和新材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甲方向泰和新材返还不动产权证以及泰和新材已交付的收回土地,如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由泰和新材承担相关税费。
5.收回补偿款拨付方式和期限:
(1)本协议签订生效后,甲方于 6 个月内向泰和新材支付第一期收回补偿
款 110,000,000 元;
(2)泰和新材按期完成收回土地的搬迁腾退等工作,将土地和房屋移交甲方,甲方于接收之日起 30 日内拨付第二期收回补偿款 100,000,000 元;
(3)剩余部分补偿款拨付方式和期限,双方另行协商确定,但至迟不应晚
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注:泰和新材应当完成收回土地的搬迁腾退工作)。
(二)与民士达签署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书》
1. 确定收回土地补偿款总额为人民币玖仟柒佰贰拾捌万伍仟叁佰元整(¥97,285,300.00)。
2. 上述收回补偿款为甲方对民士达收回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设备资产及其他权利的全部补偿款,除此之外,甲方不再向民士达支付其他任何性质的补偿款项。
3. 民士达应在本协议书生效之日一并交付收回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权属证书原件,并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12 个月内完成收回土地和房屋的搬迁腾退工作,并将土地和房屋(含补偿范围内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移交给甲方处置。
4. 民士达须依据《土壤污染法》自行完成土壤污染调查等相关工作,并制订相关搬迁方案,若民士达违约无法在指定期限内消除收回土地瑕疵(抵押、查封、土壤污染等)致使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民士达应全额退还甲方已经拨付的补偿款并按照补偿款的 20%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要求民士达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甲方向民士达返还不动产权证以及民士达已交付的收回土地,如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由民士达承担相关税费。
5.收回补偿款拨付方式和期限:
(1)本协议签订生效后,甲方于 6 个月内向民士达支付第一期收回补偿款11,000,000 元;
(2)民士达按期完成收回土地的搬迁腾退等工作,将土地和房屋移交甲方,
甲方于接收之日起 30 日内拨付第二期收回补偿款 10,000,000 元;
(3)剩余部分补偿款拨付方式和期限,双方另行协商确定,但至迟不应晚
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注:民士达应当完成收回土地的搬迁腾退工作)。
四、补偿协议的签署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土地收储符合烟台开发区及本公司的发展整体规划,老产能的退出将与新产能的投放有机结合,有利于公司新旧动能转换和实现高质量发展,交易定价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文件执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收储涉及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及设备等的账面原值为
143,851.92 万元,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账面净额为 22,212.54 万元;涉及民
士达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及设备等的账面原值为 21,540.22 万元,截至2021
年 12 月 31 日,账面净额为 9,234.30 万元。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本次收储
补偿不会对公司 2021 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影响,将对公司 2022 年及后续年度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影响幅度预计将占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公司将根据土地回收事项的进度,按照会计准则对上述资产处置的损益予以确认,具体会计处理及最终影响幅度将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将密切跟进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