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2020-081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0-081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银行票据方式
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泰和新材” )于 2020年 11 月 27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银行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或“民士达”)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包括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和票据背书等方式)、信用证等银行票据方式支付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定期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一般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本次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顾问”或“中信证券” )出具了核查意见。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烟台泰和新材集团有限公司及向烟台国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103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4,340,659 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14.56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99,999,995.04 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合计 5,994,744.24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494,005,250.80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圆全验字【2020】第 0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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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独立财务顾问、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吸收合并烟台泰和新材集团有限公司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中披露的募集资金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 拟使用的募集资金金额
年产 3,000 吨高性能芳纶纸基材料产业化项目 25,000.00
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 25,000.00
其中“年产 3,000 吨高性能芳纶纸基材料产业化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民士达。
若配套募集资金净额不足以满足上述项目的投资需要,上市公司将通过自有资金或资金自筹等方式补足差额部分。
三、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1、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土建、设备、材料采购等计划进度,由相关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征求财务部的意见,确认可采取银行票据进行支付的款项,履行相应审批程序,签订合同。
2、支付款项时,由相关部门填制付款申请单,根据合同条款,注明付款方式,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3、财务部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合同审核付款金额无误后,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注明付款方式办理银行票据支付,并建立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投项目的台账。
4、定期统计未置换的以银行票据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款项,按照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程序,将银行票据支付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使用的款项,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并通知独立财务顾问及财务顾问主办人。同时公司财务部建立明细台账,按月汇总使用银行票据支付的募投项目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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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明细表并报送独立财务顾问及财务顾问主办人。
5、公司在台账中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一般账户交易的时间、金额、账户等,并与该笔资金相关的票据进行匹配记载。对采用该方式使用募集资金的银行票据、交易合同、付款凭据以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等单独建册存档,确保募集资金仅用于本次募投项目。
6、独立财务顾问和财务顾问主办人有权通过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独立财务顾问和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调查与查询。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相关审核程序及意见
2020 年 11 月 27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本事项在董事会决策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银行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制定了具体的操作流程,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该事项的实施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公司监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银行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2、独立董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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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该事项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资金使用成本,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建立了规范的操作流程。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银行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3、财务顾问意见
经核查,中信证券认为,泰和新材及子公司为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该事项已经泰和新材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综上所述,中信证券对泰和新材及子公司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十届四次董事会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银行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