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50 证券简称:联化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9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与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发展情况,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与其附件的议案》,拟变更经营范围并拟对章程及其附件《董事会议事规则》做部分修订,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情况
公司为了响应黄岩区政府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的要求,盘活公司位于黄岩区江口街道大闸路西地块约100亩的土地,拟将该地块用于工业地产开发。根据相关法规及文件要求,开发企业需要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故公司拟在经营范围中增加“房地产开发经营”。
原经营范围:精细化工产品中间体的制造(危险品生产详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修改后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新化学物质生产;房地产开发经营。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
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 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 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
制订本章程。 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
范围:精细化工产品中间体的制造(危 范围:
险品生产详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新化学物 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自产产品 质生产;房地产开发经营
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 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和本企业成员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 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 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技术服务、 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经营本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转让、技术推广;专用化学产品制造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
(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
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生物化工
产品技术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
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
股份。 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份收盘价低于其最近一
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份
收盘价跌幅累计达到 20%;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
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 50%;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回购股份,可以下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列方式之一进行: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时,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时,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会决议。
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或者注销。 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第九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 第九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
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由单独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由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3%以上的股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3%以上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名,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东或董事会提名,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表决。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股份 1%以上的股东或董事会提 公司股份 1%以上的股东、董事会或者名,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监事会提名,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3%以上的股东或监 并持有公司股份 3%以上的股东或监事会提名,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事会提名,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会表决。 会表决。
职工代表监事,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职工代表监事,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建立独立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 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 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
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
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
事。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
员中独立董事应不少于三名,其中至 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
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选举独立董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选
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当将独 举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