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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数控: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20

华东数控: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248          证券简称:华东数控        公告编号:2022-018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和变更议案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议案提交表决情况。

    3、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5月19日(星期四)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5月19日。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9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2年5月12日(星期四)。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山路698号)。

  4、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主持人:董事长连小明。


  7、会议通知情况: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需审议的事项及投票表决的方式和方法已于2022年4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中国证券报》刊载。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 人,代表股份
53,825,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7.5046%。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0 人,代表股份 701,55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28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1 人,代表股份 54,527,353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7.7327%。

  2、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701,55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2282%。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701,55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282%。

  3、公司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山东泰祥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了会议。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53,83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358%;
反对 689,3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2642%;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390%;反对 689,35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261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53,83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358%;
反对 35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584%;弃权 330,353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0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390%;反对 359,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1722%;弃权330,35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0888%。

    3、审议通过《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 53,836,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325%;
反对 691,1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2675%;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824%;反对 691,15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176%;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53,836,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325%;

反对 360,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617%;弃权 330,353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0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824%;反对 360,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4288%;弃权330,35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0888%。

    5、审议通过《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3,836,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325%;
反对 691,1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2675%;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824%;反对 691,15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176%;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3,836,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325%;
反对 360,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617%;弃权 330,353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0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824%;反对 360,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4288%;弃权330,35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0888%。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3,836,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325%;
反对 691,1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2675%;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824%;反对 691,15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176%;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在银行办理综合业务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3,83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358%;
反对 35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584%;弃权 330,353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0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390%;反对 359,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1722%;弃权330,35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0888%。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3,836,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325%;
反对 691,1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2675%;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824%;反对 691,15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176%;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山东泰祥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山东泰祥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刊载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山东泰祥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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