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2021 年 9 月)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7 日召开第五届董
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对照如下:
序号 修正前 修正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1 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本章程。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2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股权激励;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股份的。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3 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
(二)要约方式;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4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收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的股票进入
5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项规
定。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得转让。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6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在申报离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任半年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
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7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的其他事项。
8 公司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公司法》规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定的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股东大会授权 行使。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
职权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规定的授权
原则,并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