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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246 深市 北化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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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化股份: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7-08-26

证券代码:002246                证券简称:北化股份              公告编号:2017-060

                    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标的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北化股份”)发行股份购买山西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化工”)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组”)已于2017年8月1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的公告》。截至目前,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完成了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并已过户至北化股份名下,新华化工已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一、 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2017年8月24日,新华化工取得了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8月

2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成为新华化工的控股股东,

新华化工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交易标的资产新华化工100%股权过户手续

及相关工商登记已经完成。

    二、 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

    (一)新增股份登记及上市手续

    公司向新华化工原股东发行的新增股份尚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登记手续,有关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核准;

    (二)募集配套资金

    中国证监会已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41,895万元,

公司有权在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内向符合条件的不超过 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

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但募集资金成功与否并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

    (三)工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尚需就本次重组发行股份涉及的新增股本事宜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四)其他

    1、公司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就本次交易涉及的新增股份发行及上市等情况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次交易相关各方需继续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承诺事项。

    三、 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实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涉及资产的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合法有效。北化股份尚需办理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宜。本次交易新增股份尚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登记;新增股份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核准。北化股份尚需就本次交易办理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等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北化股份需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就新增股份发行和上市办理信息披露手续。上述后续事项办理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上述后续事项对北化股份不构成重大风险。

    四、 律师的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交易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均已得到满足,本次交易依法可以实施;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过户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北化股份本次交易项下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尚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登记手续及在深交所办理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手续;涉及北化股份注册资本变更等事宜尚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北化股份尚需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后续事项办理进展履行信息披露手续。

    五、备查文件

    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资产过户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2、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