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暨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方案合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CHEN KAI先生承诺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CHEN KAI先生系公司实
际控制人,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方,因此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议案时,关联董事按规定回避表决;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议案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4、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时,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5、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暨关联交易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公平、公正、公开,其交易价格合理、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暨关联交易事项,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暨关联交易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亚雄 丁伟 曹承宝
何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