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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产丽星: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9-01-22


证券代码:002243            股票简称:通产丽星          公告编号:2019-005号
            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股票简称:通产丽星,股票代码:002243)2019年1月18日、2019年1月21日连续2个交易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21.5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二、公司对有关事项核实的相关情况

    根据深交所相关规定要求,公司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现对有关核实情况说明如下:

    (一)2018年11月26日,公司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8-034号),经深交所批准,公司股票于2018年11月26日开市起停牌,停牌期限间,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于2018年11月28日、2018年11月30日分披露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前一交易日前十大股东的持股信息》(公告编号:2018-035号)、《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36号)。

    2018年12月7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议案,公司股票于2018年12月10日开市起复牌,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12月8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2018年12月12日,因公司股票连续2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深交所相关规定,公司发布了《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6号)。

    2018年12月15日,因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公司发布了《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7号)。

    2018年12月17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关于对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8】第49号),由于本次问询函中的相关事项尚待进一步核查梳理,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经向深交所申请,公司延期回复本次问询函,并于2018年12月21日发布了《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9号)。
    2018年12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请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中介机构的议案》,聘请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审计机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评估机构。

    2019年1月4日,公司发布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1号)及预案修订稿。

    2019年1月7日,公司发布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03号)。

    2019年1月10日,因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公司发布了《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4号)。

    截至目前,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专项法律顾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评估机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正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所涉及的相关工作。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二)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三)除相关公共传媒对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以下简称“本次重组”)进行转载报道外,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公司目前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五)股票异常波动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买卖公司股票。

    三、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除上述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外,公司目前不存在其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一)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

    (二)《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月22日